在全面協調發展的社會,人的生命健康是最珍貴的,這要求任何地方、任何單位都不能為換取眼前利益而忽視職業病防治,必須用科學的發展觀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工保護之間的矛盾。
● 職業病防治中用人單位義務和勞動者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職業病防治過程中,用人單位要履行健康保障義務、保險等義務,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權等基本權利。
● 簽訂勞動合同要寫明職業病相關內容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職業病前期診斷治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前期診斷,治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診斷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申請認定為工傷的,應根據其病情,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確定不同的傷殘等級,因不同的傷殘等級請求賠償的基礎不同。
● 農民工患上職業病要注意保留證據和診斷證明
目前許多農民工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患上職業病後,其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有關專家指出,農民工患上了職業病,要透過工會的力量,透過法律援助之手,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保留好相關診斷證明,以獲得應有的賠償或補償。
●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
健康保障義務,職業衛生管理義務;保險義務;報告義務;衛生防護義務;職業病危害檢測義務;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培訓教育義務;健康監護義務;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
● 勞動者享有的權利
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權;對工作場所狀況及職業病相關防護措施的知情權;要求健康工作條件權;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職工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權;要求賠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