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職業病預防需要採取措施:
1.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各級政府應將職業病預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標準。要制定規劃,有計劃地改善職工的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國家應保障其權益不受侵害。
2.認真做好前期預防工作。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進行職業危害評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提出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措施。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執行、使用。
3.國家對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變等因素的工作場所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4.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裝置,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衛生防護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生產、經營、進口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說明書外,產品包裝應當有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新原材料應當附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毒性鑑定報告書。
5.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危害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建立健康監護制度,記錄其職業病接觸史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同時,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調離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崗位也要進行離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
6.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健康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裝置、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7.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裝置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