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民族的成長曆程–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巴勒斯坦民族主義

作者:趙克仁

巴勒斯坦民族的成長道路艱難而坎坷。在民族認同上,巴勒斯坦人經歷了從阿拉伯人到巴勒斯坦人的身份轉變。在思想領域,巴勒斯坦人經歷了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轉變。深入探討這一轉變對於正確認識巴勒斯坦民族的復興和巴勒斯坦問題的解決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有助於深刻理解以色列、美國以及國際社會對巴勒斯坦問題的態度和政策,對於認識現代民族的分化與整合也具有參考意義。

一、學術界關於民族過程的理論

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對於民族的形成過程和發展階段已有不少研究和論述。在論述巴勒斯坦民族發展歷程之前,有必要對學術界的有關論述進行簡要的梳理,以便對巴勒斯坦民族的形成、發展及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進行深入分析。

史達林曾把民族的形成分為低、中、高三個階段。他說:「東方各蘇維埃共和國本身也不相同,其中如格魯吉亞和阿爾明尼亞處於民族形成的高級階段,車臣和卡巴爾達處於民族形成的低級階段,而柯爾克孜則處於這兩個極端的中間。」我國學者也提出,在民族形成以後,就其內部的凝聚來說,還有一個從雛形到定型的發展過程,「從民族的初型到定型也有一個發育過程,即有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這就是民族的發育」。

在對民族過程的研究中,根據民族形成和發展的不同情況,可將其劃分為「潛在民族」、「自在民族」和「自覺民族」三種狀態。最早對民族發展形態做出「自在」和「自覺」劃分的是費孝通先生。他在談到中華民族的形成時講道:「中華民族作為一個自覺的民族實體是在近百年來中國和西方列強對抗中出現的,但作為一個自在的民族實體則是幾千年的歷史過程所形成的。」費先生在此僅就中華民族的形成談到了「自在」和「自覺」,但實際上這也是民族形成和存在的兩種普遍狀態。

在完整意義上提出民族發展狀態的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的王希恩博士。他在《民族形成和發展的三種狀態》一文中,提出了民族形成和發展的三種狀態,即「潛在民族」、「自在民族」和「自覺民族」,並對其進行了系統的論述。他認為,在民族諸要素完全凸現、構成完整的民族實體之前,地域共同體、血緣共同體、種族共同體、宗教共同體和政治共同體雖然還不是民族,卻具有滋生民族因素的土壤,具有向民族轉化的趨勢,故可視為「潛在民族」;「自在民族」與「自覺民族」的區別在於族體能否被自身認識,即民族認同問題。由於民族是人類相互隔絕的產物,而民族認同只能發生於民族交往、形成對比之際,認同的完成也有從個別到普遍的過程,因此,一般來說來,民族認同的發生與民族共同體的形成並不同步。民族認同在「自在民族」發展階段並不一定存在,但卻是「自覺民族」發展階段的必備特徵。以民族認同為標誌進入「自覺」發展階段有兩種途徑:由「潛在民族」到「自在民族」,經民族認同進入「自覺」階段的順序型發展進程;「潛在民族」未經「自在」階段便先行發生認同,進入「自覺」階段的跨越型發展進程。

筆者認為,王博士的理論對於分析巴勒斯坦民族的形成和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發展有重要借鑑意義。下面筆者就以王博士的理論為依據,分析巴勒斯坦民族的成長經歷,探究巴勒斯坦民族的狀態和發展歷程。

二、從「潛在民族」到「自在民族」

在阿拉法特時代之前,巴勒斯坦民族是一個「潛在民族」。它雖擁有語言、地域、宗教文化等共同特徵,但不是一個「原生民族」,而是一個「次生民族」,它孕育在阿拉伯人之中。「次生民族」的形成一般有三種途經:(1)從民族分化而來;(2)由民族聚合而來;(3)由其他人們共同體轉化而來。顯然,巴勒斯坦民族的形成屬第一種途徑,它是從阿拉伯人中分化出來的。

民族意識的覺醒、民族的自我認知以及民族從「自在」狀態轉變為「自覺」狀態是需要人為努力的。不論是傑出人物還是一般的民眾所體現的民族意識,其初始形態都是自在的、分散的和局部的。這種初始形態的民族意識還不可能為全民族所認識,要想使其成為自覺的民族意識並為群體成員所接受,需要傑出人物的提昇和傳播。而領袖人物在這個過程中起著特殊的作用,阿拉法特正是這樣的傑出人物。他把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思想加以提昇,並使其得到廣泛傳播;他為巴勒斯坦人贏得民族地位付出了巨大努力,使巴勒斯坦人從「潛在民族」和「自在民族」向「自覺民族」的方向發展。
眾所周知,在英國委任統治期間,巴勒斯坦人在以耶路撒冷穆夫提阿明·侯賽尼為首的阿拉伯最高委員會的領導下,於1936-1939年掀起了聲勢浩大的武裝起義,反對英國委任當局的「扶猶抑阿」政策。該起義被鎮壓後,巴勒斯坦民族運動處於低潮。1949年第一次中東戰爭結束後,70多萬巴勒斯坦人被迫背井離鄉,流落到外約旦、敘利亞、埃及和黎巴嫩等國,淪為難民,只有1/3的人繼續留在當地,且大多聚集在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這種分散狀況嚴重影響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團結和鬥爭。此後,納賽爾和阿拉伯復興社會黨倡導的阿拉伯民族主義和阿拉伯統一思想風靡一時,於是,反對猶太復國主義並通過阿拉伯團結和統一來解放巴勒斯坦成為多數阿拉伯國家和人民的共同心願。巴勒斯坦人毫不否認自己的阿拉伯屬性,他們把希望寄託于阿拉伯國家的整體力量,因而淡化了自己的民族特性。1967年「六五戰爭」之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運動在總體上處於被抑制狀態,只是在1967年戰爭之後,巴勒斯坦人才經歷了一個民族轉變的過程。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意識覺醒之後,其民族主義才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第一次中東戰爭之後,巴勒斯坦土地被分裂成三部分:以色列除占領了聯合國決議劃給猶太人建國的領土外,還占領了加利利地區、約旦河西岸的部分地區和加沙地帶的部分地區;埃及控制了剩下的加沙地帶;剩下的大部分約旦河西岸地區由約旦接管。耶路撒冷被一分為二,東區由約旦控制,西區被以色列占領。巴勒斯坦在地理上已不再是一個整體,這也是整個巴勒斯坦問題在1949-1967年間趨于緩和的因素之一。然而,在1967年以色列打敗阿拉伯聯軍,並占領了約旦河西岸和加沙以後,巴勒斯坦在地理上又成為一個整體,約旦河西岸、加沙和以色列境內的巴勒斯坦人又成為一個社會。

1967年戰爭不僅使巴勒斯坦問題再次出現,同時還為巴勒斯坦民族認同創造了一個聚合空間。這個過程是在1967年戰爭後的年輕一代成長時開始的,又向上影響了他們的父母。上一代人在1949-1967年成長時,約旦河西岸是在約旦統治(約旦國王阿卜杜拉於1949年10月將約旦控制的約旦河西岸並人約旦)之下,而加沙地帶則由埃及管理。由於埃及、約旦與巴勒斯坦同屬阿拉伯文化,在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老一代巴勒斯坦人沒有感到必須持久地維護他們獨特的巴勒斯坦屬性。事實上,很多老一代的約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和加沙巴勒斯坦人在1949-1967年間均已「約旦化」或「埃及化」。自約旦賦予巴勒斯坦人公民權後(埃及未這樣做),1967年戰爭之前的那一代巴勒斯坦人中的很多人認為,當時的約旦國王海珊比任何其他的巴勒斯坦人更像他們的領袖。

但是,在以色列占領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後,在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出生的巴勒斯坦青年是在一種完全不同的歷史環境下成長的。他們長大成人時,約旦「不在西岸」,埃及也「不在加沙地帶」,以色列取代了牠們。他們面臨的是他們不願與之融合的以色列文化(以西方文化與猶太文化為主的多元文化)。事實上,自從不能再獲得約旦的身份後,巴勒斯坦人自然而然地又回到他們自己的「根」上來,並且比以前更加強調他們自己獨特的巴勒斯坦政治和文化傳統。因此,在1967年戰爭後,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意識大大增強,整個民族覺醒了。阿拉法特領導的巴解組織的巨大功績就在於把巴勒斯坦人復興的願望變為行動,使他們有了依靠。換句話說,猶太復國主義者為猶太人做的事情,巴解組織也為巴勒斯坦人做到了。阿拉法特將這個民族從「瀕臨滅亡」的境地拯救出來,又促使巴勒斯坦人投入到一場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中去,並在世人面前把他們從需要帳篷的難民變為需要主權的民族。這次戰爭之後,這些處於困境中的巴勒斯坦人變為一股政治力量。

在1967年戰爭中失敗之後,一直在包辦和壟斷巴勒斯坦問題並使之成為1949-1967年間的泛阿拉伯問題的各阿拉伯國家第一次允許巴勒斯坦人掌握自己的命運。被以色列擊敗後,各阿拉伯國家需要一些時間來重新組織。在此期間,牠們給巴勒斯坦人和巴解組織權力,使其自由地繼續和以色列戰鬥。阿拉法特領導的巴解組織充分利用這次機會發起了民族抵抗運動,該運動是1967年戰爭後出現的一種新的政治和軍事因素。雖然自以色列建國起,巴勒斯坦抵抗運動就已存在,但1967年「六五戰爭」卻給了巴勒斯坦人的抵抗運動一種前所未有的推動力。過去,巴勒斯坦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阿拉伯國家來恢復他們的權利,而此時則依靠自己,並且明確地表明他們的身份和他們的政治鬥爭目標。可以說,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興起是影響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問題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自在民族」狀態下的民族主義困境

1967年戰爭後,加沙和約旦河西岸重新被以色列占領,這使巴勒斯坦人重新聚集在一起,有了共同的聚合空間,並逐漸從「潛在民族」發展為「自在民族」。可以說,民族形態的提高對於巴勒斯坦民族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當時卻存在著不利於巴勒斯坦民族繼續發展和產生民族認同的因素,其民族主義發展面臨險惡的外部環境。

(一)以色列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發展的不利因素

首先,猶太復國主義者和以色列政府一直企圖否認巴勒斯坦民族的存在。長期以來,以色列政府和猶太復國主義的宣傳使許多猶太人深信,不存在合法的巴勒斯坦國,也不承認巴勒斯坦民族合法的領土要求。他們把巴勒斯坦人看成從摩洛哥延伸到伊拉克的廣大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沒有特殊的文化和歷史。在20世紀初猶太復國主義運動剛剛興起時,這種古老而持久的傳說起著特定的作用,它能說服猶太人振奮精神,離開長期生活的莫斯科、約翰內斯堡、紐約、墨西哥城、倫敦和蒙特利爾等地來到巴勒斯坦定居。當時最流行的說法是「沒有土地的人民」回到了一個「沒有人民的土地上」。以色列建國後,猶太人把被驅逐出去的巴勒斯坦人稱為「阿拉伯難民」,認為這些難民應該定居在周圍的阿拉伯國家。以色列人長期否認巴勒斯坦人同他們一樣是一個有領土和主權要求的合法民族,因為若承認他們是一個合法的民族,以色列人就得讓出一部分土地,就必須與他們共享這塊土地,而不能對其置之不理。

其次,長期以來,尤其是在利庫德集團統治時期,以色列把消滅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作為自己的目標。在希伯來文中,「利庫德」是「統一、聯合」的意思。事實上,利庫德集團是由許多右翼政黨聯合而成的。它成立於1973年9月,1977年5月在以色列第9屆議會大選中首次獲勝。自1977年至1992年7月,利庫德集團一直是執政黨。利庫德集團主張兼併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聲稱「在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不能有別國存在,這一地區應由以色列管轄並享有完全主權」。1977年利庫德集團上臺後,決心以武力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使巴勒斯坦問題在國際上消失。它先採取對阿拉伯鄰國進行大規模報復的戰略,理由是巴勒斯坦游擊隊以這些阿拉伯國家為基地對以色列發動襲擊。但是,利庫德集團報復戰略的真正目的是想加劇這些阿拉伯國家與巴解組織的矛盾,迫使這些阿拉伯國家採取行動,剷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滋生的土壤和環境,以實現以色列的既定戰略目標。由於阿拉法特等巴解組織的領導人不斷努力,阿拉伯世界團結一致,利庫德集團的這項戰略未能奏效。之後,利庫德政府決定自己動手來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然而在貝京執政時期,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這個「精靈」不僅沒有被消滅,反而充滿了活力。西方學者A·D·史密斯認為,民族主義的目標是為它選擇的群體(Group)贏得和維持一種「民族資格」。只要消除了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巴勒斯坦人就不能獲得合法的民族資格,以色列就可以安心地佔有巴勒斯坦領土。正是按照這一邏輯,以色列在1982年夏發動了第五次中東戰爭,侵入黎巴嫩,支持基督教馬龍派對貝魯特西區的巴勒斯坦難民營進行了慘絕人寰的大屠殺。巴解組織因此被迫離開貝魯特,把總部遷往突尼斯。以色列利庫德集團的野蠻行徑和在巴勒斯坦問題上的強硬立場雖然未能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但卻大大增加了巴勒斯坦人實現本民族理想的困難,使巴勒斯坦問題的解決變得更加渺茫。

(二)阿拉伯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發展的不利因素

首先,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阿拉伯世界,雖然阿拉伯國家一致反對猶太復國主義和以色列,但在承認巴勒斯坦民族的合法性上則存在不同觀點。一些阿拉伯國家企圖扮演巴勒斯坦的代言人,否認巴勒斯坦人的民族特性。在這方面表現較為突出的是敘利亞和約旦。

在二戰後很長一段時間裡,敘利亞人並沒有放棄建立「大敘利亞」的意圖,巴勒斯坦被視為「大敘利亞」的一部分。黎巴嫩德魯茲派領導人卡邁勒·瓊布拉特在20世紀70年代經常與敘利亞領導人阿薩德會面,他在回憶錄中寫道:「大馬士革的統治者們要巴勒斯坦人不要忘記1919年中東被分裂以前的那些歲月,當時黎巴嫩人、巴勒斯坦人、約旦人和敘利亞人同屬一國公民,他們是生活在往昔敘利亞自然邊界里的人民,阿薩德總統曾對阿拉法特明確地強調過這一點。當時他對阿拉法特說:『你們在巴勒斯坦的代表性並不比我們更多。根本不存在什麼巴勒斯坦人,也不存在巴勒斯坦實體,惟一存在的是敘利亞,你們是敘利亞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勒斯坦是敘利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世紀70年代敘利亞提出的解決巴勒斯坦
問題的方案「不是建立一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而是與敘利亞或約旦相聯繫的半自治的實體」。約旦也曾支持巴勒斯坦人反抗以色列的鬥爭,但否認巴勒斯坦人的民族特性,企圖扮演巴勒斯坦的代言人。

其次,二戰後,隨著形勢的發展,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的熱情在下降,逐漸變得漠不關心。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促成的。

1.1949年之後,阿拉伯國家確曾宣布過,解放全部巴勒斯坦是牠們的一項神聖事業,牠們對此承擔著義務。然而經過屢次中東戰爭之後,阿拉伯國家明白,牠們無法在戰場上打敗以色列。牠們清楚地看到,真正的戰鬥對象不是以色列的二三百萬猶太人,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製造猶太國的某些大國。只要猶太國的存在是為某些大國在這一地區的利益服務,這些大國就要保護和支持它。阿拉伯國家領導人得出了如下結論:解放巴勒斯坦,實質上意味著要同那些憑藉手中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優勢控制世界的大國進行對抗。因此,只要某些大國需要以色列存在下去,解放巴勒斯坦就是一個不可能實現的夢想。所以,阿拉伯國家在以色列日益增長的軍事力量面前越來越失去信心。

2.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熱情下降是1967年戰爭造成的結果。1967年戰爭之後,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得到較快發展,出現了更加激進、獨立的抵抗組織,而且這些組織在反抗以色列的鬥爭中不願接受阿拉伯國家提出的時間表和策略。雖然阿拉伯國家仍然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運動產生重大影響,但是以色列對100多萬巴勒斯坦人的實際控制和巴解組織作為巴勒斯坦民族的惟一合法代表,意味著在巴勒斯坦問題上,曾一度居支配地位的阿拉伯國家控制局面的能力大大下降了。巴解組織取代了原來由阿拉伯國家扮演的巴勒斯坦代言人的角色。原來由阿拉伯國家為巴勒斯坦人承擔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此時已由巴解組織和以色列分擔:以色列負責管理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巴解組織則承擔著境外巴勒斯坦難民的事務。這種趨勢明顯地被1982年的黎巴嫩戰爭所證明。在這場戰爭中,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是主要爭鬥者。這是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變得漠不關心和容忍以色列的原因之一。

3.在意識形態領域,隨著阿拉伯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國家民族主義的演變,阿拉伯國家把自己的國家利益放在了首位,對巴勒斯坦事業的熱情逐漸降溫。因此,新一代的巴勒斯坦人感到,當危境來臨時,自己是孤單無助的,在1982年以色列侵黎戰爭中尤其是這樣。當時任以色列國防部長的沙龍試圖在幾個星期內消滅巴解組織時,阿拉伯國家安然地坐在巴以戰場的背後袖手旁觀,有些阿拉伯國家甚至希望沙龍得手。沙龍指揮以軍對黎巴嫩的襲擊使得每一個巴勒斯坦人認識到,阿拉伯國家不會再為他們衝鋒陷陣。1967年戰爭後的形勢促使更多的巴勒斯坦人產生民族認同,從阿拉伯民族主義者轉變為巴勒斯坦民族主義者。

(三)國際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問題的重要影響

雖然1947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巴勒斯坦分治問題的181號決議,巴勒斯坦人被賦予與猶太人平等的建國權利,但由於阿拉伯國家從開始就對這個決議持否定態度,在1949年第一次中東戰爭結束後,國際社會逐漸漠視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而把巴勒斯坦問題僅僅看成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之間的衝突。這樣,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被忽視了。這從1967年11月聯合國通過的242號決議和1973年10月通過的338號決議的內容中可以看出來。在這兩個決議中,巴勒斯坦人問題僅僅被看作「難民問題」,一點也沒有提及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直到1974年聯大第3236號決議宣布「確認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即在不受外來干涉條件下享有民族自決權,享有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這種情況纔得到改變。
此後,巴勒斯坦的民族權利雖然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和關注,但阿拉法特提出的政治和解方針,並沒有得到以色列的響應和國際社會實質性的支持。在20世紀80年代,約旦的海珊國王和其他阿拉伯聯盟領導人在安曼所採取的那種把巴勒斯坦問題擱置起來的做法;華盛頓高級會議上,雷根和戈巴契夫對巴解組織的主張置之不理的做法;以色列領導人大談不會再有人關心巴勒斯坦問題的做法,被很多巴勒斯坦人認為是對本民族的侮辱。不管怎樣,阿拉法特和巴解組織是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象徵,因此,如果阿拉伯國家和世界強國排斥他們,那就意味著所有巴勒斯坦人的願望受到忽視。國際因素也促使更多的巴勒斯坦人轉變為巴勒斯坦民族主義者。

四、從「自在民族」到「自覺民族」

1987年底在巴勒斯坦爆發的「因提法達」運動,使巴勒斯坦人走上了集體認同的正常軌道,他們以一個民族的面目出現在世人的面前。這標誌著巴勒斯坦民族從「自在民族」發展到「自覺民族」階段。巴解組織調整了自己的戰略,承認以色列,由此開始了巴以和平進程。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所處的環境不同,生活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與生活在約旦、敘利亞和黎巴嫩等阿拉伯國家難民營中的巴勒斯坦人產生了不同的政治訴求。

生活在約旦、敘利亞和黎巴嫩等阿拉伯國家難民營中的巴勒斯坦人,大都來自1967年前被以色列占領的地區,如海法、雅法和加利利等地方。對他們來說,只有趕走猶太復國主義者,消滅以色列,解放巴勒斯坦全境,他們才能返回自己的家園,重新享受居家之樂。因此,這些巴勒斯坦人往往更傾向于巴勒斯坦極左分子的政治立場。

然而,對居住在被占領土上的170萬巴勒斯坦人來說,情況則不是這樣的。誠然,有1/3以上的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是來自1967年以前被以色列占領的地區,他們在被占區也是難民,但他們至少仍居住在巴勒斯坦的土地上,況且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早在1967年以色列人到來之前就世世代代居住在約旦河西岸的城鄉,只是世代居住在加沙地帶的人稍微少些。他們在以色列控制下遭受非人待遇,備受歧視,對這些巴勒斯坦人來說,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擺脫以色列的占領與統治。如果以色列結束對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控制,以軍士兵撤離並退回到1967年以前的地方,他們就可以充分感受到居家之樂。因此,作為一個政治集團,他們更願意接受一項兩國並存的解決方案。

1987年底在以色列所占領土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爆發了反抗以色列的運動。巴勒斯坦人稱他們的暴動為「因提法達」,而沒有把它稱為「薩伍拉」–「起義」的標準阿拉伯詞。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之所以選用「因提法達」,而不用「薩伍拉」,是因為他們和在黎巴嫩等阿拉伯國家的同胞不同。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認為,他們的主要問題不是要消滅以色列,而是要盡量去除他們自己身上的「以色列性」,把以色列的習俗、語言、產品、制度等等從他們的世界中清除出去,以保持自己的民族性。因此,「因提法達」的真正含義是:巴勒斯坦人要求確認自己的民族特性,脫離以色列體系,建立自己的民族國家。

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發現自己的所有感情和想法通過「因提法達」得到了確切的表達。他們認為,如果沒有在以色列占領下生活20年,不設身處地,你就很難理解「因提法達」,因為許多住在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青年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已經融入了以色列社會,他們身上的巴勒斯坦成分越來越少。實質上,他們已經越來越不像巴勒斯坦人了,因為許多巴勒斯坦青年和以色列青年是同一時代的人,都是在以色列統治下長大的,都講希伯來語。這使他們陷入了身份不清的困境:他們在思想上發誓忠於亞西爾·阿拉法特,而他們的身體則不得不為以色列做工。巴勒斯坦人薩里·努賽貝赫在談到巴勒斯坦人被以色列同化時說:「我們巴勒斯坦人的身體現在已溶進以色列體系之中,而我們的頭仍在外面。我們的身體已與它結合,而我們的意識卻在抗拒它。」

只有通過「因提法達」,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才能真正作為一個民族出現。「因提法達」實際上標誌著要把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從「約旦化」、「埃及化」和「以色列化」的巴勒斯坦人轉變為真正的巴勒斯坦人。由於以色列的鎮壓和對巴勒斯坦人的侮辱(如把以色列境內的巴勒斯坦人看作二等公民,把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看作暴亂分子、恐怖分子等),使巴勒斯坦人有了共同的痛苦經歷,從而加強了他們在歷史和文化方面的聯繫,並將他們牢牢地結合在一起。巴勒斯坦人用石塊對抗全副武裝的以色列士兵所表現出的團結一致的精神和勇氣,給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帶來了他們以前從未有過的尊嚴和自我認同感。同時,也使巴解組織在制訂政策時,給予他們新的重視。被占領土上巴勒斯坦人開展的「因提法達」運動不僅公開表示了對以色列的承認,也使巴勒斯坦人作為一個民族得到進一步認同,其整個民族在情感上更加團結,國際形象大為改善。

長期以來,巴解組織流亡在外,主要是在巴境外的巴勒斯坦難民中開展活動,支持它的基本群眾都是那些來自黎巴嫩、約旦和敘利亞等阿拉伯國家難民營中的巴勒斯坦人。這些人構成它開展游擊戰的兵源,不僅是巴解組織得以發展的基礎,而且養育了巴解組織。所以,巴解組織的政治綱領充分反映了這些難民的願望,代表著難民們的利益。

「因提法達」爆發後,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通過暴動把他們的意願完全表達出來。他們明確告訴阿拉法特,必須按照他們的要求講話,必須公開承認以色列這個猶太國家。他們強調自己才是巴勒斯坦政治生活中最強有力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巴境外的難民。對阿拉法特來說,如果不按照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人的要求確定政治方向,他就有失去其領袖地位和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運動象徵的危險,同時在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中還有可能產生確具權威的新領袖人物。「因提法達」促使阿拉法特和巴解組織拋棄瞭解放整個巴勒斯坦的政治主張,公開承認以色列,走上和談道路。

在「因提法達」爆發一年之後,1988年11月,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在阿爾及爾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國。更為重要的是,巴解組織宣布接受1947年聯合國的邊界劃分方案和聯合國第242號(1967年)、338號(1973年)決議。此後,阿拉法特寫信給以色列總理拉賓,「宣布巴解組織接受以色列在和平與安全條件下的生存權,放棄恐怖主義,對巴勒斯坦人的事務負起全部責任」。巴、以之間開始了接觸和秘密談判,開始了巴以和平進程。1993年8月以色列與巴解組織達成了相互承認以及巴勒斯坦在加沙和傑里科先行自治的和平協議。同年9月13日,雙方在華盛頓白宮南草坪舉行了正式簽字儀式。此後根據協議,巴勒斯坦人選出了自己的自治政府,在加沙和傑里科實行民族自治,同時繼續與以色列談判,爭取更多的民族權利。

但巴勒斯坦人爭取民族權利的道路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巴以和平進程充滿了曲折和坎坷,因為和平談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和以色列的態度,尤其是以色列的政策。與巴勒斯坦人對以色列的態度一樣,以色列內部在對恢復巴勒斯坦人合法權益、歸還巴勒斯坦領土等問題上歷來存在分歧。

1993年巴、以簽署和平協議後,巴以和平進程進入快車道。但以色列工黨的和談政策遭到以色列右翼集團的強烈反對,1995年11月拉賓被猶太右翼極端分子所刺。繼拉賓之後上臺的內塔尼亞胡政府拒不履行《奧斯陸協議》。直到1997年1月17日,巴、以雙方才在埃雷茲檢查站簽署了《希伯倫協議》。在領土問題上,以色列同意撤出希伯倫市80%的土地,希伯倫市被劃分為巴勒斯坦控制區和以色列控制區;同時以色列承諾要在1998年內完成從約旦河西岸其他地區撤出的計畫。《希伯倫協議》與原來達成的協議相比顯然有所倒退,如原來協議規定以色列軍隊至遲在1997年9月完成在約旦河西岸其他地區的「進一步重新部署」等。《希伯倫協議》剛剛簽署不久,1997年3月以色列決定在東耶路撒冷修建猶太定居點,並趕走巴勒斯坦設在東耶路撒冷的4個辦事處,使巴以和平進程難以向前推進。

1998年6月21日,以色列內閣批准了耶路撒冷的擴建計畫,此舉在國際上引起軒然大波,遭到阿拉伯國家的強烈譴責。10月15日,美國總統克林頓邀請阿拉法特和內塔尼亞胡在美國馬里蘭州的懷伊河種植園舉行談判。10月23日雙方經過談判最終簽署《懷伊河備忘錄》(也稱《懷伊河協議》)。該協議規定,以色列從約旦河西岸13.1%的土地上撤軍;巴方制訂打擊恐怖活動、保護以色列安全的措施,取消巴勒斯坦憲章中的滅以、反以條款。該協議由美國中央情報局監督執行。協議雖已簽署,但要付諸實施還面臨巨大困難。直到1999年9月5日,巴、以才在美國的促使下籤署了執行《懷伊河協議》的《沙姆沙伊赫備忘錄》,從而使《懷伊河協議》重返軌道。1999年9月13日,以色列完成了第一階段從約旦河西岸的撤軍工作,巴勒斯坦最終地位的談判也在同一天于以色列與加沙交界的埃雷茲檢查站象徵性啟動。2000年3月16日,以色列內閣批准了《沙姆沙伊赫備忘錄》,並從規定的土地上撤軍。7月11日至25日,在克林頓總統的主持下,以、巴、美三方在美國馬里蘭州的戴維營舉行會談,就巴、以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由於在耶路撒冷和難民等問題上雙方分歧嚴重,戴維營談判無果而終。

2000年9月28日,以色列右翼利庫德集團領導人沙龍在1000名以色列警察的陪同下強行訪問聖殿山。巴勒斯坦人認為這是故意挑釁的行為,被稱為「阿克薩起義」的新一輪暴力衝突爆發了。此後沙龍上臺執政,雙方衝突不斷。美國、約旦、沙特、以色列都提出過停火計畫與和平方案,但都由於雙方分歧嚴重,沒有結果。其中影響最大的是2003年4月30日由聯合國公佈的「中東和平路線圖計畫」(以下簡稱「路線圖」)。其主要內容是:第一,在5月底前,巴、以實現停火;以色列軍隊撤出巴勒斯坦自治區,撤出2001年以後建立的猶太定居點;要求巴方進行政府改革、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政府;要打擊恐怖主義,保證以色列的安全。第二,從2003年5月到年底,建立巴勒斯坦國,確定以、巴臨時邊界線。第三,從2003年到2005年完成巴勒斯坦最終地位的談判。「路線圖」出臺後,以色列強烈反對,沙龍提出要對「路線圖」做100處修改。經過美國國務卿鮑威爾的再三斡旋,以、巴雙方勉強接受。但由於雙方分歧嚴重,談判止步不前。2004年11月11日,阿拉法特去世。2005年1月9日,阿巴斯當選為巴民族權力機構主席,以、巴雙方的對峙局面有所緩解。但此後發生的一系列不利於和平的爆炸事件,又使局勢陷入循環報復的怪圈。2005年8月23日,沙龍命令以色列猶太人從加沙21個猶太定居點全部撤離。這雖是以色列的單邊行動,但卻受到國際輿論的好評。但這時在巴、以內部都出現激烈的政治變動。2005年11月沙龍退出利庫德集團,另組新黨,開始叫「國家責任黨」,後改稱「前進黨」,使以色列政壇出現了新變化。2006年1月沙龍因腦中風病倒在醫院,由代總理奧爾默特領導的前進黨在2006年3月29日舉行的大選中以微弱的優勢獲勝。這預示著未來的以色列政府將是一個聯合政府。2006年1月25日在巴勒斯坦自治區舉行的立法委員會選舉中,激進的「哈馬斯」在大選中意外獲勝。同年2月21日,阿巴斯任命哈尼亞為巴自治政府總理。這種情況使巴、以和平又增添了新的變數。總之,巴、以雙方內部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長,將對巴以和平進程帶來直接影響,而巴以和平進程將是雙方政治勢力互動的結果。由此看來,巴勒斯坦人爭取民族權利的鬥爭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綜上所述,首先我們可以看出,巴勒斯坦民族經歷了從「潛在民族」到「自在民族」再到「自覺民族」的順序型發展過程。在思想領域,巴勒斯坦人經歷了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轉變。在完成了這一轉變之後,我們對美國和以色列把談判對象從某一個阿拉伯國家轉到巴解組織和巴勒斯坦人身上就容易理解了。其次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民族支撐著民族主義,無根的民族主義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民族主義的發展對於民族的發育和成熟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在民族認同的過程中,領袖人物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筆者認為,民族主義運動的基點應放在民族自主、自立和自強上;只有民族覺醒和民族自身狀態完善,才能贏得本民族的尊嚴和國際社會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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