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能犯罪者

精神分析學派是西方現代心理學三大學派之一,其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特別強調本能在個體行為中的原動力作用。

泛性論是精神分析理論的典型標簽(「一切都是性」)。本能論是精神分析學派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犯罪本能論認為,人類社會中犯罪的根源在於人與生俱來的本能。因為,犯罪就是違反了為了文明的存在而確定的各種禁律,而且有些禁律是違反人類本性的。

經典的精神分析理論認為,兒童是作為犯罪者而出生的(即具有與生俱來的罪惡感和趨惡傾向)。如在幼兒時期,男孩出現了親母反父傾向(所謂「戀母情結」,oedipus complex),女孩出現了親父反母傾向(所謂「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這就有了近親相奸願望。只是由於他們沒有發展出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此時他們的破壞性行為才不被認為是犯罪;當他們成長為青年或成人,他們的這種行為就會被視為犯罪。成人犯罪是由於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沖動復活。由於親母反父傾向、親父反母傾向的存在,人在無意識中也就有了罪惡感,強烈的罪惡感導致個體想通過犯罪而遭受懲罰。

弗洛伊德認為,本能是一種激發人們行為的強大而永恆的力量或驅力,是內心與行為張力的源泉,它分為生的本能與死亡本能兩大類。

生的本能與犯罪

性本能是人類最強大的本能之一,性本能強大的力量與其追求及時快樂的驅使原則必然嚴重地沖擊文明社會為限制它而制定的各種禁律。生的本能代表積極向上的力量,包括飢餓、性欲與關愛等,它們與自我保存和種族生存有密切關系,其中以性欲最為強大;而各種性犯罪正是性本能沖動與攻擊本能相結合的直接後果,如強奸行為、性攻擊行為,以及由自卑引起的性虐待行為。該理論也稱為性本能說。

  • 性本能的犯罪動力體現:強奸、猥褻等性攻擊行為。
  • ·性犯罪:以強奸、猥褻等性侵害行為為代表,其中,犯罪動力是性本能表達的直接體現。
  • ·變態性犯罪:常常伴隨有典型的性虐待與瘋狂的猥褻行為;另外還有戀童癖樣行為。這些是性本能的變態體現。
  • ·控制欲望與仇恨:這往往是行為人在性生活受到打擊後的自卑引發對女性的仇恨。這是性本能的轉換體現,集中表現為對女性控制欲望的極度膨脹!
  • ·以色相引誘作為犯罪的手段:這是性本能在犯罪手段上的體現,在女性犯罪中很常見。
  • ·職務犯罪背後的性驅力與情感動力:體現了在其推動下的貪婪欲望與權力濫用。例如,在不當的性驅力與情感動力激發下,許多職務犯罪的官員背後,都能看到一個情人或多個情人的身影,甚至有的情人直接走到了犯罪的前線。
  • ·變態暴力犯罪:這是性本能與攻擊本能的結合,在攻擊中體會到性興奮樣的快感,在性行為中引發攻擊的興奮感,這種人正是所謂的「色情殺人狂」。它明顯地表現為犯罪人在性壓抑後本能宣洩的行為特征!

死亡本能作為犯罪行為的攻擊力量

死亡本能來源於人類的生物進化習得,但在現代社會中,它以攻擊行為、破壞行為表達出來,包括個體的超越行為、犯罪行為與群體的沖突和戰爭。死亡本能代表破壞與滅亡的力量,它要求恢復無生命狀態,施加趨向死亡的壓力可以是直接內向性的方向,如自殺、受虐,也可以是外向性的方向,如攻擊、憎恨他人、違法犯罪等。人類本能中這種攻擊性破壞性的肆意滿足必然會導致犯罪的結果,它是人類絕大多數犯罪行為的攻擊性、破壞性力量的來源。死亡本能的表達方式有原始、殘暴、瘋狂的暴力犯罪,以及隱蔽的貪污、欺詐、陷害等非暴力犯罪。這種本能傾向還可以間接、曲折地通過罪惡感的沖動(如未成年犯罪人由罪惡恐懼與贖罪動機而導致的犯罪行為),以防御機制的強化(如犯罪合理化,犯罪意念的反向作用、投射作用)與人格的沖突(如過於強大的本能對於道德化自我的壓抑或者超我的過於嚴厲)等方面表現出來。該理論也稱為侵犯本能說。

本能犯罪者的犯罪動力也來自其人格內部的各成分沖突。精神分析的人格結構理論認為,人格包括本我(原始的我)、自我(現實的我)與超我(道德化的我)三個部分。同時,生的本能與死亡本能在個體的人格結構中具體表現為本我。弗洛伊德認為,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所執行的及時快樂原則,是犯罪的根源,但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不會去實施犯罪。人格中的自我與超我是人的行為中兩個重要的控制系統,自我執行現實原則,超我執行盡善盡美原則;人們會根據現實的社會道德法律的要求約束控制自己。

人格沖突理論認為,如果自我與超我發展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觀念(超我)無法抵御本能沖動的誘惑,或者本我的力量過於強大,壓倒了現實原則作用下的自我力量時,就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也就是說,當人格結構中的三者失去平衡時,尤其是以及時快樂滿足為原則的本我過於強大地發揮本能作用時,犯罪行為就會發生。弗洛伊德這種以人格結構理論來解釋犯罪現象的取向對於其後繼者的犯罪心理分析具有很大的影響。

「潛伏性少年犯罪」

瑞士的精神病學家艾希霍恩(A.Aichhorn)在對犯罪者的自我特征進行分析時提出了「潛伏性少年犯罪」的理論。他認為,初生嬰兒是一種不合群的動物,家庭教養的作用就在於隨著他們的成長,使他們進入適應社會的狀態。在這個過程中,親子關系十分重要。如果兒童沒有與父母產生情感依戀,沒有經歷認同父母的人格特點的心理過程,沒有習得像父母那樣的心理控制能力與恰當的行為方式,就會具有犯罪的傾向,在一定情境刺激下就可能實施犯罪,這在青少年時期表現得更為明顯。這種狀態被艾希霍恩稱為「潛伏性少年犯罪」。

具備潛伏性犯罪傾向的青少年具有的主要人格特征包括:認為滿足自我的需要比他人的需要更為重要;以沖動性方式尋求需要的滿足;只管滿足其本能需要,而不管滿足需要的手段的社會性質,不分對錯,缺乏罪惡感受。

超我缺陷

精神分析者進一步提出了超我發展不足與犯罪之間的關系。導致犯罪的超我缺陷主要以三種形式表現出來。

發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認為,犯罪少年有一種發展不足的超我,這導致他們長期保持幼稚的行為方式,難以控制本我的表現,按照「快樂原則」行動而構成犯罪。而其主要原因是他們缺乏父母之愛。英國精神分析學者弗裡德蘭德(K.Freidlander)則進一步提出,犯罪人由於早年的親情剝奪或相對剝奪,與父母未能形成親密的依戀關系,形成了無力的、有缺陷的超我。因為超我無力,不能控制本我沖動,從而演化為反社會人格,即以對外攻擊來獲得直接的滿足。

嚴厲的超我

與無力的超我相反,有一些人的犯罪是在嚴厲的超我支配下實施的。一般而言,神經症病人的超我過於強大而嚴厲。在犯罪性神經症中,無意識沖突是在改變環境的嘗試中「無意識顯露的」,神經病症性犯罪人有一種懲罰性超我,體驗著對壓抑的童年願望的極端無意識罪惡感,無意識顯露的願望是追求法律的懲罰。

越軌的超我

超我是兒童通過自居作用與父母認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與父母的關系良好,也攝取了消極父母的犯罪特性,形成了越軌超我。其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只是在內容上不正常。他們不會因其犯罪行為產生內心沖突,沒有罪惡感。精神分析家菲爾德曼(D.Feldman)提出了「超我空隙」(sperego gap)概念以解釋超我缺陷對犯罪行為的影響:犯罪行為是由於超我意識受到了損害而出現空隙,或者因違法者在服從法律的規范性定向方面存在著不成熟性。它可能源於父母對孩子的潛意識縱容,即父母想從子女違法行為中獲得沖動的代償性滿足。相應地,孩子就會為得到父母的贊揚而從事犯罪活動。於是,孩子的不完善超我就開始形成,出現了「超我空隙」,即缺乏控制社會所禁止的行為的能力。

可見,本能理論在解釋犯罪動機時,強調人類在生物進化過程中具有的行為方式力量對人的行為沖動性的影響。它具體體現為:

  • ·本能力量強大、持續而廣泛地作用於犯罪行為;
  • ·本能性犯罪動機具有及時快樂性與周期性特征;
  • ·本能與目的性相結合在行為中共同發揮作用;
  • ·與本能相伴隨的罪惡感(如罪惡情結)、無意識的防御機制與人格(本我、自我與超我的沖突)是犯罪動機的重要體現;
  • ·精神分析特別強調性本能(「力比多」或「性力」)在犯罪動機體系中的價值。

「少年犯罪自我」的體現

美國臨床心理學家雷德爾(F.Redl)等人在運用精神分析人格結構觀點分析犯罪少年時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與「薄弱的自我」的觀點。提出「少年犯罪自我」的相關症狀與人格特征:低的自我耐受力;對恐懼與焦慮的極端性反應;低的誘惑抵抗力;興奮感染;缺乏對所有物的愛護;對規則與日常工作缺乏現實主義的態度;不能從經歷中吸取教訓;對失敗過度恐懼;一時「成功」後就極度驕傲自滿;易放棄或抨擊錯誤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