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國防領導體制

中國國防領導體制是國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國家建設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中國國防領導體制的構成,既體現了黨對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的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國家機構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領導國防建設事業的職能,這對於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實現國防現代化的宏偉目標,是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中國的最高國防決策機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組成。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包括國防事務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其主要職權劃分是: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領導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國家生活包括國防事務中發揮著決定性的領導作用。有關國防、戰爭和軍隊建設的重大問題,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出決策並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式,作為黨和國家的統一決策貫徹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制定有關國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以上人員;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建設計畫在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經費預算在內的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不適當的決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制定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建設計畫在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國防經費預算在內的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軍事法院院長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的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在國防方面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在國防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是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包括: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畫和計畫;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軍人的安置工作;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兩個名稱,其組成人員和領導職能是完全一致的,在黨的領導機構內和國家領導機構內同時具有兩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最高國家軍事機關,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其職權主要包括: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訂規畫、計畫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畫、計畫,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實際即為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中央軍委組成人員為: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中央軍委之下,設有人民解放軍總部機關,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總部機關既是中央軍委的工作機關,又是全軍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總參謀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總政治部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總後勤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後勤工作。總裝備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裝備工作。
為了加強國防領導的協調,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還建立了協調會議的制度。國防法規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組織實施。國家還建立了國防動員委員會,它是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組織實施國家國防動員工作,協調國防動員工作中經濟與軍事、軍隊與政府、人力與物力之間的關係,以增強國防實力,提高平戰轉換能力。現行的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是1994年11月29日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成立的。
國務院總理兼任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兼任。下設人民武裝動員辦公室、經濟動員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交通戰備辦公室。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委員會下設各辦公室之間的協調,經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批准,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中增設綜合辦公室。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區,是根據國家的行政區劃、地理位置和戰略戰役方向、作戰任務等設置的軍隊一級組織,是戰略區域內合成軍隊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亦稱戰區、大軍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設置有瀋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成都、廣州7個軍區。軍區的主要職能是:在中央軍委、總部的領導指揮下,根據總的戰略意圖,負責組織本區內陸軍、海軍、空軍三軍部隊的聯合作戰行動和演習,直接領導所屬陸軍部隊的組織建設、軍事訓練、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和後勤保障等;領導本區的民兵、兵役、動員、人民防空和戰場建設等工作。軍區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聯勤部、裝備部等領導指揮機關,下轄有若干陸軍集團軍和省軍區(衛成區、警備區),並指揮軍區空軍和海軍艦隊在本區的聯合作戰行動。省軍區(衛成區、警備區)隸屬於軍區建制,同時是中國共產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門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部等領導機關。下轄若干個軍分區,有的還轄有一定數量的部隊。主要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主要城市的警備工作。有的還擔負邊防、海防守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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