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本文章講述了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05年11月18日,中國政府與智利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中國同拉美國家建立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區,結束了中國與拉美國家沒有自由貿易協定的歷史,具有里程碑意義。中國與智利簽訂和實施自由貿易區協定不僅有助於加強兩國政治、經貿和文化等領域的合作,促進雙邊貿易的迅速增長和投資領域的合作,也為推動南南合作樹立了典範。該《協定》於2006年10月1日起開始付諸實施,為中國和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區協定提供了範本和借鑑作用。與此同時,也為中智兩國經貿關係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一、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出臺背景及其意義

  中國與智利的友好關係由來已久。我國之所以選擇智利作為簽署第一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首要的原因是兩國在政治上的互信。智利是南美國家中第一個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第一個支持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的國家,拉美第一個率先和中國簽署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的國家,也是第一個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現在又是與中國第一個開展雙邊自貿區談判而且簽署貿易協定的拉美國家。從這個意義說,智利在拉美國家中確實與眾不同,它對中國始終表示了一種很友好的政治上的誠意,這種友好關係源遠流長。
  智利是一個法制健全的貿易自由化的國家,與中國合作關係也非常密切。2002年6月,我國提議與智利開始自由貿易區協定的談判,2004年1月至10月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區談判的可行性進行研究,2005年11月18日,在APEC高峰會議雙邊接觸中,智利總統與中國國家主席宣布FTA的談判正式啟動。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與智利政府簽署了關於銅業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國體育總局與智利體育局合作協議、關於禽肉貿易檢驗檢疫的議定書、關於建立檢驗檢疫磋商機制的合作備忘錄、中國旅遊團隊赴智利旅遊實施方案的諒解備忘錄、加強兩國經貿合作的諒解備忘錄、衛生與醫學合作框架協議等一系列合作文件,為兩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奠定了基礎,創造了有利的法律條件。2005年1月至10月兩國分別在北京、無錫和聖地亞哥舉行五輪會談,於2005年11月在韓國高峰會議上中國商務部長與智利外交部長簽署了FTA協議。
  智利是第一個與中國簽訂FTA協議的拉美國家,為中國和南美洲架設了一座溝通的橋梁。中國GDP持續地不斷增長及對外交流的不斷增強,國內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對WTO協定的執行,以及對雙邊協定的關注,成為亞洲國家最具活力的代表,在經濟舞臺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之所以選擇智利作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象國,關鍵在於兩國在經濟上的互補性。根據《協定》簽訂之前中智雙方的聯合可行性研究,「中國和智利在產業結構還有商品的進出口結構方面互補性是很強的」。智利對華主要出口資源密集型產品,如銅礦、銅產品、硝石、農產品和磷產品等,這種出口結構符合中國倡導合理利用資源的原則。因此,產業結構和商品進出口結構存在優勢互補,錯位競爭的格局,加強與智利的經貿往來,是中國發展自身經濟的一個需求。
  中國是智利的第二大貿易夥伴,截至2005年底,智利36%的產品(約43億美金)出口到中國,出口增速36.7%;而從中國進口的佔42%(約25億美金),進口增速37.5%,增幅居各拉美國家首位。
  中國選擇智利作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象國,還因為智利的特殊地位與經驗使然。智利和墨西哥、以色列這三個國家是目前全球有最多的貿易協議在運行的國家。因此,中國選擇與智利進行自由貿易談判和簽署自由貿易區協定,「實際上是在拉美國家找到了一個抓手」,有利於中國進入拉美乃至更廣泛的市場。同時,從經驗角度來講,由於智利已經對外簽署了30多個自由貿易協定,在對外談判自由貿易協定過程當中積累了很豐富的經驗,而中國在這一方面起步較晚,所以跟智利談判也是我們自身積累經驗的一個過程,可以為我們今後進一步開展自由貿易區談判做好準備。

二、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特點

  (一)協定內容厚實,涉及的領域相當寬泛
  中智自貿協定共分13章,計121個條款,加上附件一至附件六,其涵蓋的範圍包括初始條款、一般定義、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原產地規則、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程式、貿易救濟、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透明度、爭端解決機制、協定的管理、例外、合作和最終條款等內容,除了協定之外,還有六個附件,他們分別是進口海關關稅消除、中國與智利標誌清單、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證書、智利主管簽證的政府機構、原產地證書籤證核查聯網系統模式。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區的主要內容是以協定為基本框架,以6個附件相配套的,能夠調整和規範中智自由貿易區各方面關係的法律體系。
  
  (二)採取循本文章講述了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若干法律問題探討(2).
序漸進的方式逐步降低貨物稅率,直至零關稅
  1.按照協定中國有3%產品的稅目被作為《協定》的例外,主要包括一些關稅配額產品,如農產品、磷產品和紙製品等,是出於保護國內產業和生產者的目的而設置的;智利則將包括農產品在內不到2%的產品列入市場準入的名單之外,是出於「社會責任」的考量,減少當地生產者的失業率和保護民族產業的發展需要。與此同時,在降稅的時間表上,中智雙方規定了不同的做法。其中,中方將從《協定》開始實施後分四個步驟(1年、2年、5年、10年)逐漸把關稅降為零;而智方的時間表是分三步走(1年、5年、10年)的方式減讓關稅。儘管雙方降稅模式上略有差異,但都為國內相關產業爭取了一個緩衝期。
  2.實際降稅的幅度大大超過WTO所規定的標準。根據WTO的要求在設立的自由貿易區內90%以上的貨物逐步實現從低稅率降至零關稅。而事實上某些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也往往達不到這個標準,充其量只有50%—60%的貨物參與降稅。
  3.中智兩國在降稅時間和降稅幅度存在差異。按照《協定》要求,中方63%的稅目在協定開始實施兩年內降至零,智方74%的產品稅目在協定生效後施行零關稅。而且,在10年過渡期後,中國97%的產品和智利超出98%的產品都要達到完全免稅的要求。
  4.與其他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相比,《協定》的開放程度更高。為了配合降稅,《協定》在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質量和動植物檢疫檢驗等方面做出了系統的規定,還特意設了雙方在經濟方面合作的章節,進一步充實化了《協定》的內容,有助於雙方經貿合作與發展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
  
  (三)在某些敏感問題上作出必要的規範
  在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方面,《協定》規定,雙方將在開展雙邊強制性合格評定結果互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強貿易政策透明度、推動貿易便利化方面開展合作。
  《協定》規定,在反傾銷、反補貼、全球保障措施方面,雙方將保留在WTO相關協定下的權利與義務。同時,雙方參照國際上自由貿易協定的通行做法,設立雙邊保障措施條款。
  除貨物貿易自由化外,《協定》還規定,雙方將在經濟合作、中小企業、文化、教育、科技、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智慧產權、投資促進、礦產業和工業等領域進一步加強合作。
  
  (四)在降稅安排和原產地標準上,為雙方謀利益
  對中方來說,既關注優勢產品,又關注弱勢產品。根據《協定》安排,中方的大部分優勢產品到2006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智方的零關稅待遇,從而改善市場準入條件,如機電產品、化工產品、部分紡織品和服裝。同時,中方為部分弱勢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爭取到了5年或10年的降稅過渡期,主要包括凍魚、葡萄酒、蘋果、橡膠、甲醇等產品。中方還成功地將小麥、玉米、大米、糖、羊毛、毛條、棉花、化肥等關稅配額產品,以及部分植物油、碘和部分木材紙製品列為例外產品,保持現有關稅不變。
  對智方來說,由於產業結構比較單一,其關注主要集中在農產品的降稅安排上。中方在合理保護國內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適度降低了智方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
  關於原產地標準,經過反復磋商,雙方同意以40%區域價值成分作為非完全獲得貨物原產地判定的基本標準,並輔以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

三、中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經濟一體化在運作的過程中,要達到經濟一體化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步驟之一是要運用某些有效的解決爭端機制模式,以使其法規具有有效性,從而促進其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實現。在《中智自由貿易協定》也設置了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
  (一)採取「軟法」化的爭端解決機制
  由於不同的自由貿易協議在爭端解決機制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中智自由貿易協定》與《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在這一問題上有相似之處,其相關條款採取了非訴訟、非對抗的途徑,即採取了「協商-調解(或斡旋、調解和調停)-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這種機制具有較明顯的「軟法」傾向。儘管如此,《中智自由貿易協定》在某些事項上仍依賴於WTO的組織機構,例如在當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他們可以要求WTO總幹事在30天之內指定仲裁主席(第85條)。
  
  (二)管轄場所的可選擇性
  從《中智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條款,不難看出,《協定》採取選擇性的管轄模式。其《協定》第81條規定,「如發生的爭端涉及本協定下事項和締約雙方均為締約方的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或WTO協定下事項,起訴方可以選擇解決爭端的場所。一旦起訴方要求按照第1款所指的本文章講述了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若干法律問題探討(3).
協定項下設立專家組,則應使用該被選定的場所,且同時排除了其他場所的使用。」與《中智自由貿易協定》的做法一樣,《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也採取了選擇管轄的模式,但相比之下,兩者在排除其他爭端解決場所管轄的前提條件方面存在細微的差異,前者(《中智自由貿易協定》)以起訴方要求為準,而後者(《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則以爭端解決程式已經啟動為準。其好處在於,簡化爭端解決的程式,有利於儘快解決彼此間的貿易爭端。
  
  (三)強調救濟手段的非懲罰性
  不同的經濟合作協議,其價值取向存在差異,有的協議以懲罰性的救濟方式為爭端解決的首要目標,有的協議則以非懲罰性的救濟方式為爭端解決的目標。例如,在價值取向上,WTO爭端解決機制強調的是非懲罰性的救濟方式,爭端解決的首要目標是使違反條約規定的措施符合條約,並不強調通過補償或中止減讓等手段來解決爭端,因為補償和中止減讓乃至交叉報復都會使問題複雜化,不利於爭端當事方經貿關係的提昇。
  《中智自由貿易協定》採取了與WTO相同的非懲罰性的救濟方式。該《協定》第93條第3款明確規定:「補償和中止利益應是臨時性措施。無論補償還是中止利益均不如完全執行建議以使一項措施符合本協定更可取。補償或中止利益應只適用至不符合本協定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須執行仲裁小組建議的一締約方已執行,或已達成締約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為止。」
  由此可見,《中智自由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價值取向上偏重於非懲罰性的救濟方式,強調終止違反條約規定的措施,使本國的法律符合協議的宗旨與內容,強調補償和中止利益措施的臨時性和次位性。這種做法將有利於促進中國與智利之間經貿往來,增進彼此之間的政治友好關係,提昇兩國全面合作的夥伴關係。

四、中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兩國經貿投資的影響

  中智之間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和實施,對於促進中智兩國的貿易、拉動兩國產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對雙方今後的經貿合作與交流無疑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為兩國的經濟界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通過削減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市場準入的條件,為雙方創造了更好的貿易環境。中智雙方的產業結構和進出口商品結構具有很強的互補性。中智建立自貿區後,我國的紡織服裝、高新技術產品、家用電器、鞋類、玩具、塑膠製品和箱包等產品向智利的出口將有所增加;同時,兩國建立自貿區還將促進相互投資,智利中小企業在我國將獲得更多的投資機會,而我國企業在智利的礦業和電訊等行業也將享受更加寬鬆的投資環境。中智建立自貿區將給兩國帶來雙贏的結果。
  此外,中智建立自貿區將為兩國發展全面合作夥伴關係提供新契機,對我國與拉美國家的關係也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智利可能成為我國與拉美國家開展經貿合作的橋梁。中智自貿區的建立被稱為「南南合作」的典範。智利的銅、銅礦砂、鐵礦砂、硝石、魚粉、紙漿、葡萄酒、水果、鮭魚都可以更多地進入中國的市場。與此同時,智利人民也可以更多地享受到中國物美價廉的家用電器和其它輕紡產品。
  中智之間是本著自由貿易的原則和互補互利的精神開展貿易的。簽署自貿協定後,中國進口智利的產品,像銅、鐵、硝石等礦產和葡萄酒、水產品可能會增加,但中國也會相應增加出口。中智之間的貿易量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而兩國出現貿易逆差是暫時性的,但這不應是阻礙兩國經貿發展的障礙。
  該FTA協定對智利經貿發展的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經預測,智利出口到中國按FOB價格將增加7.87億美元,智利進口到中國按CIF價將增加8.13億美元,智利GDP增長1.4%,增加34,509個工作崗位,FTA將直接對智利的各個地區受益,並增加了智利中小企業出口中國市場的參與度。
  最新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12月,智利出口總額為654.84億美元,同比增長14.7%。其中對中國的出口額達到101.72美元,占智利出口總額的15.5%,去年中國首次超過美國,成為智利最大貿易出口對象。與此同時,中國還超過阿根廷和巴西,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對智利出口最多的國家。顯然,2006年生效的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是兩國貿易迅速增長的主要原因。
  《協定》的簽署為中國與智利開展自由貿易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依據,有助於雙邊經貿關係的加強;同時,《協定》為中國進行自由貿易談判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中國在雙邊與多邊合作領域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然而,《協定》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協定》簽署後的執行情況來看,中智合作的困難主要是存在於兩國間的文化障礙,強烈呼籲學者和兩國使領館發揮橋梁作用與宣傳功能,為企業提供相關資訊和服務。從《協定》的完善來看,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談判的未來目標是本文章講述了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若干法律問題探討(4).
開放服務貿易和投資,但這一方面的資訊有限,可行性研究欠缺,亟須政府相關部門會同研究機構共同探討這些領域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為下一步談判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