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性應激障礙診斷標準
對急性應激障礙的診斷需根據提供的病史,瞭解應激源並予以評估,明確臨床癥狀與應激源發生的時間關係;完善必要的檢查,如腦電圖、頭顱CT或MRI等,充分排除器質性疾病;並可通過Stanford急性應激反應問卷(SASRQ)、生活事件量表(LES)、明尼蘇達人格測驗(MMPI)、焦慮自評量表(SAS)、抑鬱自評量表(SDS)、漢密爾頓焦慮量表(HAMA)、漢密爾頓抑鬱量表(HAMD)等心理評定工具進一步客觀地瞭解患者情況。
ICD-10和DSM-IV對急性應激障礙的名稱、定義和診斷標準均不相同。在ICD-10中,急性應激障礙常見於事件發生的1小時內,如應激源消失則癥狀持續一般不超過8小時;如應激源持續存在則癥狀在48小時內就開始減弱。在DSM-IV中,癥狀一般持續至少2天但不超過4周。
按ICD-10,ASD的診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個體遭遇了異乎尋常的、嚴重的創傷性事件。
第二,在受刺激後數分鐘至1小時內發病,病程短暫,癥狀一般在24~48小時開始減輕,並且大約在3天後變得十分輕微。
第三,癥狀變異性大,主要表現為強烈恐懼體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行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情感遲鈍的精神運動性抑制(如反應性木僵),可有意識模糊、注意範圍狹窄、定向障礙等;常見焦慮、抑鬱、憤怒和言語攻擊、絕望與無助、活動過度以及退縮等,但沒有任何一類癥狀持續占優勢。
第四,本診斷不包括患者原有精神障礙癥狀惡化的情況。第五,既往有精神科障礙的病史不影響這一診斷的使用。
二、創傷後應激障礙診斷標準
在2007年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修訂本》(ICD—10—E)中,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診斷標准如下:
第一,創傷後應激障礙,是對異乎尋常的威脅性或災難性應激事件或情境的延遲的和/或延長的反應,這類事件幾乎能使每個人產生彌漫的痛苦(如天災人禍,戰爭,嚴重事故,目睹他人慘死,身受酷刑,成為恐怖活動、強奸或其他犯罪活動的受害者)。人格特質(如強迫、衰弱)或既往有神經症性疾病的歷史等易感因素可降低出現這類綜合征的閾值或使其病情更重,但用這些易感因素解釋癥狀的發生既非必要也不充分。
第二,典型的癥狀包括:在「麻木」感和情緒遲鈍的持續背景下,不斷地在闖入的回憶(「閃回」)或夢中反復再現創傷,與他人疏遠,對周圍環境漠無反應,快感缺乏,迴避易使人聯想到創傷的活動和情境。一般而言,有可能使患者想到原來創傷的線索都是害怕和迴避的對象。偶爾可見戲劇性的急性暴發恐懼、驚恐或攻擊,這些由一些突然喚起對創傷或原來反應的回憶和/或重演的刺激起扳機作用而促發的。
第三,通常存在植物神經過度興奮狀態,表現為過度警覺、驚跳反應增強、失眠。焦慮和抑鬱常與上述癥狀和體征並存,自殺觀念也非罕見。另一個使情況複雜化的因素是過度飲酒和服用藥物。
第四,創傷後,發病的潛伏期從幾周到數月不等(但很少超過6個月)。病程有波動,大多數病人可望恢復。少數病例表現為多年不愈的慢性病程,或轉變為持久的人格改變。
第五,本障礙的診斷不宜過寬。必須有證據表明它發生在極其嚴重的創傷性事件後的6個月內。但是,如果臨床表現典型,又無其他適宜診斷(如焦慮或強迫障礙,或抑鬱)可供選擇,即使事件與起病的間隔超過6個月,給予「可能」診斷也是可行的。除了有創傷的依據外,還必須有在白天的想象里或睡夢中存在反復的、闖入性的回憶或重演。常有明顯的情感疏遠、麻木感,以及迴避可能喚起創傷回憶的刺激。但這些都非診斷所必需。植物神經紊亂、心境障礙、行為異常均有助於診斷,但亦非要素。
三、適應障礙診斷標準
第一,有明顯的生活事件(但不是災難性的或異乎尋常的)應激源作為誘因,特別是生活環境或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國、入伍、退休等),情緒、行為異常等精神障礙多開始於應激源發生後1個月內。
第二,有證據表明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不強。
第三,臨床表現以情緒障礙為主,如煩惱、焦慮、抑鬱等,同時有適應不良行為(如不願與人交往、退縮等)和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等)。但嚴重程度達不到焦慮症、抑鬱症或其他精神障礙的標準。
第四,社會功能受損。
第五,病程至少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鑑別診斷
(一)急性應激障礙及適應障礙鑑別診斷
急性應激障礙與適應障礙同屬心理創傷後應激障礙,兩者在病因方面難以說明孰輕孰重。主要鑑別在於臨床表現和疾病過程;急性應激障礙有異乎尋常的應激事件,發病迅速,癥狀多在數分鐘到數小時之內充分發展。以精神運動性興奮或精神運動性抑製為突出表現,而不是以情緒和行為異常為主。此外,可伴有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不能完全回憶。整個病程緩解也快,一般為幾小時至1周之內。有的患者在遭受重大創傷性事件後雖有明顯的精神癥狀和強烈的精神痛苦,但不完全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診斷標準,也有的患者從癥狀、病程及嚴重程度方面都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相應標準,但誘發事件屬於一般應激性事件如失戀、被解僱等。上述兩情況均不應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而應考慮為適應障礙。急性應激障礙與創傷後應激障礙的主要區別在於起病時間和病程。急性應激障礙起病在事件發生4周內,病程短於4周,癥狀持續超過4周時,應將診斷改為創傷後應激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與適應障礙雖都不是急性發病,但在臨床癥狀上有可鑑別之點。創傷後應激障礙表現為創傷性體驗反復重現,並伴有錯覺或幻覺。同時可有睡眠障礙、易激惹或驚跳反應等持續性警覺性增高癥狀。還可有持續的迴避,極力避免回想或參加引起痛苦的經驗或回憶,甚至不願與人接觸。適應障礙則常發生於個體在經歷程度較輕,但較持久的精神應激事件後,這些事件往往與生活的變遷如遷居、移民、地位的顯著變化等有關。如青少年最常見的應激源是父母不和或離婚、遷居異地、學習環境的改變;成年人中最常見的應激源是婚姻衝突、經濟問題或殘障子女出生等;老年人最常見的應激源是退休、社會地位的變遷及喪失子女等。適應障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以情緒障礙為主,如抑鬱、焦慮,也可表現為適應不良的品行障礙為主,這與年齡有某些聯繫。成年人多見情緒癥狀,焦慮、抑鬱以及與之有關的軀體癥狀都可出現,但達不到焦慮症或抑鬱症的診斷標準。青少年以品行障礙為主,如侵犯他人的權益或行為與其年齡要求不符,逃學、偷竊、說謊、鬥毆、酗酒、過早開始性行為等。兒童表現為退化現象,如尿床、幼稚言語或吮指等形式。癥狀表現不一定與應激源的性質一致,癥狀的嚴重程度也不一定與應激源的強度相一致。一般而言,癥狀的表現及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患者的病前個性特徵。病程一般不超過6個月。若應激源持續存在,病程可能延長,不論病程長短,起病急緩,預後都是良好的,尤其是成年患者。
(二)其他精神障礙鑑別診斷
1.急性腦器質性綜合征
由於感染、中毒、腦血管疾病等引起的譫妄狀態可表現為意識障礙、定向力障礙、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等狀態,需與急性應激反應相區別。急性腦器質性綜合征有一定的器質性基礎,意識障礙往往具有晝輕夜重的波動性特點,且常有豐富生動的幻覺,以幻視多見,另外體格檢查的陽性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的異常結果也可以相鑑別。
2.重性精神障礙
如精神分裂症以及軀體疾病伴發的精神障礙都可出現幻覺、錯覺,但這些疾病患病前並無異乎尋常的創傷性體驗,且伴隨癥狀各不相同,故不難與創傷後應激障礙偶發的幻覺、錯覺相鑑別。
3.軀體疾病引起的情緒障礙
軀體疾病引起的情緒障礙是一種以持久的擔心或相信各種軀體癥狀的優勢觀念為特徵,病人因為這些癥狀如心血管病、腦血管病等反復就醫,各種醫學檢查和醫生的解釋均不能打消其疑慮。此時患者可能出現焦慮抑鬱狀態,要同適應障礙鑑別。
4.抑鬱症
抑鬱症有興趣下降、與他人疏遠隔離、感到前途渺茫等表現,也有悲傷的體驗,「觸景生情」的類似回憶,情緒變化等表現,但兩者還是有不同之處的。但單純的抑鬱障礙不存在與創傷性事件相關聯的闖入性回憶與夢境,也沒有針對特定主題或場景的迴避。抑鬱症的抑鬱心境涉及面廣,包括平時的興趣、日常喜好、個人前途等方面。消極、自卑或自殺企圖也常見。
5.焦慮症
在延遲性心因性反應有持續性警覺增高和自主神經系統癥狀出現時,應同慢性焦慮相鑑別。焦慮症往往對自身健康過分憂慮,軀體主訴較多,甚至有疑病傾向,而無明顯精神創傷發病因素。
6.強迫症
強迫症可表現為反復出現的強迫性思維,但往往表現出不適當性且病前無異乎尋常的生活事件,因此與創傷後應激障礙不同。
7.分離障礙
分離障礙首次發作往往有明顯的應激因素,可表現為朦朧狀態、假性痴獃等癥狀,很難與急性應激反應區別。但從分離性障礙患者的性格特點,癥狀豐富多變,在輕微不愉快的生活事件作用下反復發作,且發作具有明顯的表演性、誇張性、做作性、暗示性、軀體轉換性癥狀多見等。
8.人格障礙
人格障礙在適應障礙發病上不可忽視,人格障礙是適應障礙發病的重要因素。實踐中可見人格障礙能被應激源加劇,但人格障礙早在幼年時期即已明顯,應激源不是人格障礙形成的主導因素。患者並不為人格異常所苦惱,而基本上持續到成年甚至終生。在此也要指出,人格障礙患者出現新的癥狀,符合適應障礙診斷標準時,兩個診斷應同時並列,如偏執性人格障礙和抑鬱心境的適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