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慮症診斷與鑑別診斷

一、焦慮症ICD-10診斷標準

焦慮表現是本類障礙的主要症狀,且並不侷限於任何特定的外部情境,可同時存在抑鬱和強迫症狀,甚至存在某些恐怖性焦慮的要素,但這些症狀必須顯然是繼發的或不太嚴重的。

(一)F41.0驚恐障礙(間歇發作性焦慮)診斷標準

1.發作出現在沒有客觀危險的環境。

2.不侷限於已知的或可預測的情境。

3.發作期間基本沒有焦慮症狀(儘管預期性焦慮常見)。包含:驚恐發作、驚恐狀態

(二)F41.1廣泛性焦慮診斷標準

一次發作中,患者必須在至少數週(通常為數月)內的大多數時間存在焦慮的原發症狀,這些症狀通常應包含以下要素:

1.恐慌(為將來的不幸煩惱,感到“忐忑不安”,注意困難等)。

2.運動性緊張(坐臥不寧,緊張性頭痛、顫抖、無法放鬆)。

3.植物神經活動亢進(頭重腳輕、出汗、心動過速或呼吸急促、上腹不適、頭暈、口乾等)。

包含:焦慮神經症、 焦慮反應、焦慮狀態

不含:神經衰弱(F48.0)

(三)F41.2混合性焦慮和抑鬱障礙診斷標準

如果同時存在焦慮和抑鬱障礙,但兩組症狀分別考慮時均不足以符合相應的診斷,此時應採用這一混合性類別。

包含:焦慮抑鬱(輕度或非持續性的)

不含:持續性焦慮抑鬱(惡劣心境)(F34.1)

(四)F41.3其他混合性焦慮障礙診斷標準

本類別適用於以下障礙:符合廣泛性焦慮障礙(F41.1)的標準且同時具有(雖通常持續時間不長),F40—F49中其他障礙的突出特徵,但又不完全符合這些障礙的標準。最常見的有:

  • 強迫性障礙(F42.一)
  • 分離性障礙(F44.一)
  • 軀體化障礙(F45.0)
  • 未分化的軀體形式障礙(F45.1)
  • 疑病性障礙(F45.2)

如符合本障礙標準症狀的發生與明顯的生活改變或應激性生活事件密切相關,應採用適應障礙(F43.2)的類別。

(五)F41.8其他特定的焦慮障礙

包含:焦慮癔症

(六)F41.9焦慮障礙 未特定

包含:焦慮NOS

二、焦慮症鑑別診斷

(一)軀體疾病所致的焦慮

以下軀體疾病均可能導致焦慮。

心血管系統:心律失常、心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栓塞。呼吸系統: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

內分泌系統:甲亢、甲減、嗜絡細胞瘤、低血糖、圍絕經期。神經系統:前庭功能障礙、顳葉癲癇、偏頭痛、腦炎、腦腫瘤。消化系統:消化性潰瘍、腸易激綜合徵。

血液系統:貧血、維生素B12缺乏。泌尿生殖系統:尿路感染。

代謝病及惡性腫瘤。

(二)藥源性焦慮

藥物、毒品、精神活性物質的長期使用後可以出現典型的焦慮障礙。如苯丙胺、可卡因、致幻劑、阿片類物質、激素、鎮靜催眠藥、抗精神病藥物等。

(三)精神疾病所致焦慮

焦慮可見於任何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其他神經症等疾病均會伴有焦慮症狀,但只要不是主要的臨床症狀或是繼發症狀就不診斷焦慮症。

(四)神經衰弱

神經衰弱患者可有焦慮症狀,但焦慮症的焦慮緊張情緒較一般神經衰弱的症狀更為突出。恐懼症多表現為對某一物體、某疾病或某種環境的恐懼和嚴重不安,且常伴有其他強迫觀念和行為,雖伴發焦慮,但與焦慮症有區別。

(五)疑病性神經症

疑病性神經症(疑病症)患者的緊張恐懼情緒多繼發於疑病症狀,而疑病症狀又與自身內部特殊不適感受和以往生活經歷、聯想或暗示等有關,因而應與焦慮症相鑑別。憂鬱症與焦慮症不同,前者的焦慮必然與他的疑病和自罪等妄想觀念有關,這類患者的焦慮發作的背後,憂傷情緒總是存在的;若一個原來適應性很強的人突然發生焦慮發作,則應在排除器質性因素後首先考慮憂鬱症。精神分裂症在早期也可有嚴重的焦慮或焦慮疑病,若發現精神分裂症的基本症狀時,鑑別並不困難。有一些器質性腦病的患者,當臨床上尚無明顯的痴呆症狀時,可能有焦慮或焦慮發作。另外,也有許多藥物中毒或戒斷症狀是以焦慮開始的,應根據病史及檢查進行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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