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症診斷與鑑別診斷

一、強迫症ICD-10診斷標準

  • 1.必須被看作是患者自己的思維或衝動。
  • 2.必須至少有一種思想或動作仍在被患者徒勞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不再對其他症狀加以抵制。
  • 3.實施動作的想法本身應該是令人不愉快的(單純為緩解緊張或焦慮不視為這種意義上的愉快)。
  • 4.想法、表象或衝動必須是令人不快地一再出現。

包含:強迫性神經症、強迫神經症、強迫一強制神經症

F42.0 以強迫思維或窮思竭慮為主:可表現為觀念、心理表象或行為的衝動,內容總是令患者痛苦。該項與抑鬱關係密切,僅當不存在抑鬱障礙時出現或繼續存在窮思竭慮,才傾向強迫障礙的診斷。

F42.1 以強迫動作(強迫儀式)為主:大多數強迫動作涉及清洗(特別是洗手),反覆檢查以防範潛在的危險處境、保持有序和清潔。該項與抑鬱關係不密切,行為治療更易於改善。

F42.2 混合性強迫思維和動作:如果強迫思維及強迫行為表現突出程度等同,應採用這一型。

F42.8 其他強迫障礙。

F42.9 強迫障礙,未定型。

二、強迫症的鑑別診斷

(一)正常行為模式

日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中的一定重複動作或儀式行為很常見,尤其在兒童、青少年中,只要從重複中獲得愉快或滿意的活動都不是強迫症。

強迫症病人的儀式是自己規定的,在一般人眼中既特殊又沒有必要,如果儀式是社會或群體認可的,有公認的象徵意義,就不是病理性的。

(二)強迫性人格

患者的表現沒有明確的分界,代償良好者沒什麼痛苦,甚至自我感覺不錯,工作效率高。代償失調者過分強求,甚至達到苛求和自我折磨的地步。臨床要評定失調的強度。

(三)行為衝動

行為衝動發生突然,並伴隨精神緊張的急劇增長,事先完全沒有目的性思考,也沒有顧忌後果,行動後有輕鬆下來的快感,快感來源於行動本身而非行動的目的。

(四)其他精神疾病

抑鬱症:可以出現強迫症狀,強迫症患者也可有抑鬱情緒,鑑別在於哪種症狀是原發的且佔主要地位,如難以區分,則以抑鬱障礙診斷優先。

精神分裂症:患者常伴發強迫症狀,有時以變異形式或先驅症狀出現,要根據患者有無自知力,有無痛苦還是漠然處之,有無精神分裂症的特徵性症狀,與周圍環境、現實是否一致來進行鑑別。

進食障礙:帶有圍繞食物和體重的強迫觀念。

疑病症:帶有與擔心疾病有關的強迫觀念。

恐懼症:強迫症患者的強迫清潔行為與恐懼症患者的“細菌性恐懼”非常相似,都有迴避行為,但前者有厭惡感,無法迴避強迫觀念,而後者沒有厭惡感,他們可以順利地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