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躁狂發作的ICD-10診斷標準
(一)F30.0輕躁狂發作
症狀學可分為核心症狀1(即情感增高或易激惹)和附加症狀2。
1.情感增高或易激惹,對個體來說已達到肯定異常的程度,並且持續至少4天(核心症狀)。
2.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三條,且對日常的個人功能有一定影響:(附加症狀)
- ①活動增多或坐臥不寧。
- ②語量增多。
- ③注意力集中困難或隨境轉移。
- ④睡眠需要減少。
- ⑤性功能增強。
- ⑥輕度揮霍,或其他型別輕率的或不負責任的行為。
- ⑦社交性增高或過分親暱(見面熟)。
3.不符合躁狂障礙發作(伴或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和雙相情感障礙、抑鬱發作、環性心境或神經性厭食症的標準。
4.不是由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所致。
(二)F30.1躁狂發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狀
1.情感明顯高漲,興高采烈,易激惹,對個體來講已屬肯定的異常。此種情感變化必須突出且至少持續1周(若嚴重需要住院則不受此限)。
2.至少具有以下三條(如果情感僅表現為易激惹,則需要四條),導致日常個人功能的嚴重影響。
- ①活動增多或坐臥不寧。
- ②語量增多(言語急促雜亂)。
- ③觀念飄忽或思想奔逸的主觀體驗。
- ④正常的社會約束力喪失,以致行為與環境不協調和行為出格。
- ⑤睡眠需要減少。
- ⑥自我評價過高或誇大。
- ⑦隨情境轉移或活動和計劃不斷改變。
- ⑧愚蠢魯莽的行為,如揮霍、愚蠢的打算、魯莽的開車,患者認識不到這些行為的危險性。
- ⑨明顯的性功能亢進或性行為失檢點。
3.無幻覺和妄想,但可能發生知覺障礙,如主觀的過分過敏、感到色彩格外鮮豔。
4.排除了發作不是由於酒或物質濫用、內分泌障礙、藥物治療或任何器質性精神障礙所致。
(三)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狀
- 1.發作符合不伴精神病性症狀躁狂除標準C之外的標準。
- 2.發作不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或分裂情感障礙躁狂型的標準。
- 3.存在妄想和幻覺,但不應有典型精神分裂症的幻覺和妄想(即不包括完全不可能或與文化不相應的妄想,不包括對患者進行跟蹤性評論的幻聽或第三人稱的幻聽),常見的情況為帶有誇大、自我援引、色情、被害內容的妄想。
- 4.排除了發作不是由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或任何器質性精神障礙所致。
二、F32抑鬱CD-10診斷標準
在ICD-10診斷標準裡對抑鬱發作的診斷有三組症狀,首先是核心症狀,其次是常見症狀,最後是“軀體”症狀,需要說明的是,這組症狀過去曾稱之為“憂鬱的”“生命的”“生物的”“內源性的”,也就是隻有肯定存在有四條症狀時,才可被診斷為伴軀體症狀的抑鬱發作。輕度抑鬱發作至少要有兩條核心症狀和兩條常見症狀;中度抑鬱發作至少要有兩條核心症狀和四條常見症狀;輕度和中度抑鬱發作應標明伴或不伴軀體症狀;重度抑鬱發作至少要有三條核心症狀和四條常見症狀,並應標明伴或不伴精神病性症狀。之後再說明抑鬱的其他型別,包括複發性抑鬱、持續性心境。本文中主要介紹抑鬱發作的診斷標準。
(一)核心症狀
- 1.心境低落。
- 2.興趣和愉快感喪失。
- 3.導致勞累感增加和活動減少的精力下降。
(二)常見症狀
- 1.集中注意和注意力的能力降低。
- 2.自我評價和自信降低。
- 3.自罪觀念和無價值感(即使在輕度發作中也有)。
- 4.認為前途暗淡悲觀。
- 5.自傷或自殺的觀念或行為。
- 6.睡眠障礙。
- 7.食慾下降。
(三)軀體症狀
- 1.對通常能享受樂趣的活動喪失興趣和愉快感。
- 2.對通常令人愉快的環境缺乏情感反應。
- 3.早上較平時早醒2小時或更多。
- 4.早晨抑鬱加重。
- 5.客觀證據表明肯定有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為他人提及或報告)。
- 6.食慾明顯下降。
- 7.體重降低(通常定義為過去1個月體重減輕5%或更多)。
- 8.性慾明顯降低。
(四)病程標準
對於三種不同嚴重程度抑鬱的診斷均要求症狀持續兩週,但如果症狀格外嚴重或起病急驟,時間標準適當縮短也是有道理的。
三、F31雙相情感障礙的診斷標準
界定為一次發作後需要有反相或混合相發作,或繼以緩解狀態。雙相情感障礙的診斷需符合兩條標準:本次發作符合上述某種發作的標準;既往至少有過一次其他情感障礙發作。如本次為某種型別的抑鬱發作,則既往需有至少一次輕躁狂、躁狂或混合性情感障礙發作。
雙相情感障礙的分類很多,具體可以參見ICD-10診斷標準,這裡不再一一論述。輕躁狂症狀與躁狂症狀相似,只是在症狀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功能損害水平上未達到躁狂症狀的程度(如患者的職業能力輕微受損或不受損)。輕躁狂的以下特點可有助於區分輕躁狂與躁狂:①沒有精神病性症狀。②沒有思維奔逸。③對社會功能不造成嚴重損害。④不需要住院治療。因此對輕躁狂和躁狂發作的精神檢查問題將一併介紹。而各種抑鬱發作的診斷和精神檢查可參見《抑鬱障礙》的部分。
四、心境障礙鑑別診斷
(一)抑鬱障礙與正常人的輕度抑鬱情緒
反應性是正常人的輕度抑鬱情緒,即某個具體事件之後一段時間的沮喪,如愛人去世或遭受失敗、損失和挫折之後,人會出現一段時間的悲傷或抑鬱。這種心境反映出人的情緒需要一段時間的調整。但是,如果一些人表現的抑鬱情緒非常強烈並持續較長時間,就必須尋找其他原因。例如某人的汽車被偷,又失業了,之後他的女朋友與他分手,至此他便不再按時吃飯,躲避朋友,不出家門。還有一種原因,即一些患者心理不成熟,情感依賴性大,不能承受正常的壓力。總之,某個直接引發抑鬱障礙的事件只是壓垮患者的“最後一根稻草”,往往還有更多的綜合原因。
(二)輕躁狂與躁狂
輕躁狂與躁狂兩者症狀相似,只是輕躁狂在症狀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功能損害水平上未達到躁狂症狀的程度(如患者的職業能力輕微受損或不受損)。輕躁狂的以下特點可有助於區分輕躁狂與躁狂:
- 1.沒有精神病性症狀。
- 2.沒有思維奔逸。
- 3.對社會功能不造成嚴重損害。
- 4.不需要住院治療。
(三)精神分裂症
其鑑別要點為:
- 1.心境障礙以心境高漲或低落為原發症狀,精神病性症狀是繼發的;精神分裂症以思維障礙為原發症狀,而情感症狀是繼發的。
- 2.心境障礙患者的思維、情感和意志行為等精神活動是協調的,而精神分裂症患者精神活動是不協調的。
- 3.心境障礙是間歇性病程,間歇期基本正常;精神分裂症多數為發作進展或持續進展病程,緩解期常有殘留精神症狀或人格改變。
- 4.心境障礙的精神病性症狀多發生在躁狂、抑鬱的極期,縱向複習病史有助於鑑別。
(四)廣泛性焦慮障礙
焦慮與抑鬱的共病是當前研究加多的課題。在ICD-10中DSM-IV中均有單獨類別定義混合性焦慮一抑鬱障礙。這些說明焦慮和抑鬱之間的鑑別有時是很困難的。當焦慮和抑鬱伴發時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 1.嚴重焦慮伴輕度抑鬱,由於症狀不足以診斷抑鬱發作,此時應診斷為焦慮障礙。
- 2.嚴重抑鬱伴輕度焦慮,焦慮症狀不足以診斷焦慮障礙,此時應診斷抑鬱障礙。
- 3.抑鬱與焦慮均較嚴重,並符合各自的診斷標準。按照ICD-10的說明,此時應記錄兩個診斷。出於治療上的考慮,若只能做一個診斷,抑鬱診斷應作首先考慮。焦慮的診斷需有肯定的自主神經功能紊亂。若只有煩惱或過度擔心,而沒有自主神經症狀,不應考慮焦慮症的診斷。
(五)某些藥物可導致類似躁狂的表現
這類躁狂發作與用藥有密切的關係,患者常常伴有程度不等的意識障礙,一般不難鑑別。
(六)軀體疾病
與抑鬱發作不同,躁狂發作具有更強的特徵性,不常見於其他精神障礙之中。但躁狂發作卻可能伴隨某些軀體疾病尤其是腦部疾病出現。這種由於軀體疾病所致的躁狂發作一般並不表現為典型的情感高漲,沒有“愉快”的臨床特點,而是以情緒不穩、焦慮、緊張等體驗為主。其發生與原發疾病密切相關。發生於腦器質性疾病的躁狂以“欣快”體驗為主,不具有鮮明性和感染力,患者並不主動參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