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卑與犯罪

阿爾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奧地利精神病學家,人本主義心理學先驅,個體心理學的創始人,曾贊同弗洛伊德有關神經症問題的觀點,但他也是精神分析學派內部第一個反對弗洛伊德心理學體系的心理學家(雖然其理論體系仍然屬於新精神分析的范疇)。其代表作有《自卑與超越》《人性的研究》《個體心理學的理論與實踐》《自卑與生活》等。他在進一步接受了叔本華的生活意志論和尼采的權力意志論之後,對弗洛伊德學說進行了改造,將精神分析由生物學定向的本我心理學轉向社會文化定向的自我心理學,對後來西方心理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解釋違法犯罪現象時,阿德勒的自卑與超越理論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阿德勒在修正經典的精神分析理論時創立了「個體心理學」,以自我在社會環境中面臨的挫折、失敗來解釋個體的沖突與人格成長。他認為本我雖然具有強大的力量,但犯罪既不是由先天遺傳本能決定的,也不是由後天環境決定的。不管遺傳還是環境都沒有強迫性的力量。犯罪心理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心理,是在「自卑與補償」「追求優越」的持續活動中形成的。即犯罪是為克服自卑感而進行過度補償的結果。此理論也稱為犯罪權欲說。

自卑與追求優越

自卑感在個體心理學中是最基本的概念。在德國著名哲學家尼采「超人哲學」觀念的影響下,阿德勒主張個體行為的動力因素是自卑與超越。此理論認為,人類的一切行為都受到「向上意志」或者「權力意志」的支配,人人都有一種戰勝、征服別人等追求優越的動機。但是,由於受到主體與客體因素的影響,這種追求過程會受到阻礙,此時就會產生自卑感。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也就都有追求成功與優越的動力。這是構成人類精神生活的必要因素,犯罪人也不例外。犯罪人既不是瘋子,也不是低能者,他們在追求成功與優越的過程中,由於不夠了解社會要求,或主體的條件不足,所以,他們在追求的方向與方式方面出現了錯誤。正如其著作《自卑與超越》中指出的:「在罪犯的各種活動與態度中,都顯現出他在掙扎地要成為優越,要解決問題,要克服困難。他與別人的不同之處不在於他沒有這種追求,而只是他所追求方向的差異。當我們看出他之所以采取此種方向,是因為他不了解社會生活的要求和不關心其他同胞時,我們就會知道,他的行為是十分不明智的。」

對自卑感的補償

阿德勒提出,個人的自卑感主要來自個人的身體缺陷(如體弱多病、器官缺陷、面貌丑陋等)、低下的社會經濟地位和錯誤的家庭教

育方式(如父母的教育過於嚴厲、冷酷無情或者放縱、嬌慣等)三類因素引起。一般人出現自卑時會采取符合社會規則的適當補償行為來克服自卑感,而有身體缺陷、接受錯誤教育、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人,受自身條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對抗社會要求的過度補償行為來克服自卑感。也即犯罪是行為人在追求自我超越的過程中,為克服極度的自卑感而進行「過度補償」的結果。如自卑感導致的強奸行為中,犯罪人就有明顯的克服自卑感與自身男子氣概不足(內心恐懼情緒)的動機成分。

與此理論觀點相關,犯罪的權欲理論非常重視對犯罪的預防與對犯罪人的矯治。犯罪人犯罪的根本動力來自自卑感,其根本問題是缺乏社會興趣與合作之道。預防犯罪的途徑就是找出罪犯在兒童時期所遭遇的合作障礙(尤其是有身體缺陷的兒童、被寵壞的兒童與受忽視的兒童),培養他們的社會興趣與合作方法,這樣就能夠通過降低、克服其自卑感而預防犯罪的發生。

同時,在內心指向的自卑與努力實現超越的活動中,個體會自覺地(有意識地)或者自動地(潛意識地)采取自我防御機制來保護自我(心靈)。但是,在使用防御機制時,如果方式方法不對(過度依賴)或方向錯誤(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則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自我防御與犯罪

一些精神分析學者運用心理防御機制來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在行為人的本我、自我與超我的人格沖突中,主體會采取無意識、刻板的心理防御機制來保護自我。而心理防御機制運用不當

或運用過度可以成為犯罪心理發生與強化、犯罪行為發生的無意識動機來源。

犯罪行為是一種反社會行為,犯罪人在犯罪決意的動機斗爭與犯罪行為實施的整個過程中都會自動地產生明顯的內心世界沖突,並引起緊張、焦慮與恐懼的情緒,但是,在強烈的自我保護欲求的驅動下,犯罪人常常運用合理化、認同作用、反向作用等防御機制來緩解、曲解心理緊張。同時,自我防御使用不當(如過度地依賴心理防御機制來面對挫折、失敗時),也會成為一種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引起犯罪行為的機制。個體為了恢復心理平衡、維護自尊、緩解痛苦等使用某一防御機制時,如果不顧他人與社會的利益,采取了危害他人和社會的手段,就會直接引起犯罪行為。因此,不當運用心理防御進行自我保護而引起犯罪行為,也是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產生的一種機制。

最常見的可能引起犯罪行為的心理防御機制有以下幾種。

合理化作用(Rationalization)

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犯罪過程中會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安慰自己,為自己的違法犯罪開脫,消除內心的不安和恐懼,以心安理得地去實施犯罪行為。美國精神分析傾向的犯罪學學者賽克斯(G.Sykes)和馬茨阿(D.Matza)在對未成年犯罪進行心理分析時提出了犯罪合理化機制(或稱為「中和技術」):(1)否認責任。認為犯罪行為是偶然發生的,是在外部環境、情境力量的控制、被迫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的。他們可能會用自己缺乏關愛與社會的其他因素來抵消自己應負的責任。(2)否認損害。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並沒有對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或認為損害不大。例如,認為偷竊車輛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毆是自己或自己的團伙解決問題的一種有效手段,強奸是女性也心甘情願的事情,等等。(3)否認被害人被侵害。例如,認為自己偷竊是因為被偷人非常有錢,或者因為被害人本身有過錯,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只是正當防衛,等等。(4)否定責難者。犯罪人不作自我反省,反而去責備那些懲罰他們的人。例如,認為警察腐敗,教師處理事情不公,父母親人不愛自己,以此轉移對自己犯罪事實的注意力。(5)高度效忠團體。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只是遵守集體規則的表現,把自己所遵守的團伙規則置於社會公序良俗、法律之上。認為效忠某一團體是適應社會所必需的,而遵守其規則也是必需的,不需要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投射作用(Projection)

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性觀念、態度與惡劣的品行強加到別人身上,一廂情願地認為大多數人與自己的想法相同,從而消除、降低對被害人的同情憐憫之心,消除內心的良心譴責與動機斗爭,而決意實施犯罪。常見的情況是,強奸犯認為被害人是自願地與自己發生性行為的。

認同作用(Identification)

認同作用引發的犯罪行為往往與行為人的挫折經驗有關。他們在經歷重大挫折時不采用社會規范允許的方式去應對,而是選擇認同歷史上、現實生活中那些僥幸得逞的消極人物、犯罪人,采取非法的、危害社會的方式來擺脫困境。有的甚至直接以文藝作品中,或者臭名昭著的反面人物、犯罪人物為「內心榜樣」,從犯罪態度、犯罪方式上進行模仿,演化為持續的犯罪。此稱為「犯罪者自居」。

此外,反向作用、過度補償作用、壓抑作用、退行作用等心理防御機制運用不當,或長時間依賴時,也可能在消極的心境與現實社會

困境、極端化生活事件中引發報復性犯罪行為或變態的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精神分析學派作為20世紀以來心理學流派的重要代表,以人格結構與發展過程中各成分的沖突、罪惡感、自卑與超越、自我防御機制等理論來解釋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與機制。精神分析也成為犯罪心理分析的經典取向。同時,精神分析已經運用到對特定類型犯罪人的矯正與預防犯罪的社會活動中,具有獨到的見解。例如,對犯罪人的矯正,重視法律的作用、提倡運用認同作用與升華作用等防御機制、重視人格缺陷的矯治等精神分析觀點都具有特殊的應用價值。當然,精神分析以及新精神分析觀點在性惡論基礎上具有生物學化、非理性、神秘主義、偏激化思辨的傾向,它需要在實證主義的引領下進行客觀而科學的反思、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