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反射的犯罪

行為主義是西方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心理學流派之一,它以客觀外顯的行為為研究對象,系統地開創了心理現象實證化科學研究的發展道路。

行為主義經過經典的行為主義時期(1913-1930年)[以華生(J.Watson)為代表,主張刺激與反應的聯結]、新行為主義時期(1930-1960年)[以斯金納(B.F.Skinner)等人為代表,強調行為結果反饋對行為的影響,並開始注意到把認知、動機等中介變量引入刺激與反應關系]、新的新行為主義時期(自1960年起)[以班杜拉(A.Bandura)為代表人物,提出了社會學習理論]三個階段的發展,已經建立起完整的行為主義體系,並廣泛應用於社會現象及犯罪行為的解釋與預防、矯正中。

行為主義心理學以條件反射作用與社會學習原理來解釋與研究人類的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具體體現為,行為主義以攻擊性行為為切入點研究犯罪行為,揭示了攻擊性行為及犯罪行為的激起、保持與自我調節的過程和內在機制,其犯罪心理學觀點與行為塑造原理、技術也被廣泛地運用於罪犯的行為改造以及犯罪預防。行為主義犯罪心理學的核心觀點體現為強調犯罪行為的後天習得性以及犯罪態度、犯罪行為模式習得的機制。其中條件反射論及與其密切相關的差異強化理論、犯罪模仿論是行為主義關於犯罪行為機制的基本理論。

條件反射論

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H.J.Eysenck)於1964年根據巴甫洛夫的經典條件反射原理,提出了犯罪行為的條件反射論。艾森克提出,犯罪行為是特定環境條件與神經系統特征交互作用的結果。

與當代的很多犯罪理論不同,艾森克的條件反射論及人格理論著重強調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行為的遺傳傾向,主張人格的神經學基礎是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行為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即人格的四維度因子(外向性、神經質、精神質與一般智力)的神經生理基礎是特定的網絡激活系統、中樞神經系統、自主神經系統與內分泌系統,它們都與犯罪行為的形成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且,環境、神經生理和人格因素的不同組合會導致不同的犯罪類型。

犯罪的條件反射學說提出,人的良心對於對抗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產生具有突出的作用,而良心只不過是一種條件反射,它的形成是由於當兒童做了某種行為後,父母、老師或其他人給予時間上非常接近的懲罰。人的社會化就是朝向社會適應性正確方向的條件反射的形成,是學習社會規范的結果,也是對道德性與社會性行為的條件反射,而沒有順利完成這一過程的人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在這一道德一良心的條件反射形成過程中,行為人的神經生理因素起著重要的、潛在的制約作用。絕大多數犯罪人的大腦皮層喚醒水平較低,他們有強烈的尋求刺激的傾向,而冒險活動(如吸食毒品)、

招惹是非與非法行為等都是具有高度刺激性的活動。他們較難形成良性的條件反射,而容易卷入法律糾紛之中。在實際的犯罪現象中,絕大多數的暴力犯罪人都是外向型的人。

神經質也是影響犯罪行為的重要人格變量。在神經質量表上情緒性維度得分高的人,在應激時會持續性地高度緊張:高情緒化的人較容易患上強迫症、恐怖症等,也容易在遇上困境、挫折時做出偏激的行為反應,犯罪行為就是其中的典型。也即高情緒化的人更可能會產生犯罪行為。

高精神質的個體具有冷酷、殘忍、低社會性、非情緒性、漠視危險、仇視他人與行為怪異等特點,對他人懷有敵意以及喜歡愚弄和虐待他人。這些人格品質與「精神病態」的心理品質相聯系,它們與其獨特的人際特征一起,是引發犯罪行為重要的動力。對於精神質維度,雖然尚未建立能夠完整地解釋精神質特征的神經生理機制,但艾森克推斷性地認為,行為人體內高水平的雄激素與低水平的單胺氧化酶和神經介質5—羥色胺在高精神質的形成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智力因素在犯罪行為中起一定的作用,但它的重要性可能低於氣質因素,主要影響體現於犯罪類型與作案手段、犯罪設計等方面。

因此,艾森克的條件反射論主張,犯罪行為是特定的環境因素與行為人神經生理機制相聯系的人格品質交互作用的產物,這些人格品質會直接影響到犯罪行為的動力來源、犯罪動機的強度、對抗犯罪誘惑的能力(良心建立)以及犯罪類型選擇等方面。犯罪的條件反射論以具有實證的經典條件反射原理為基礎,將人格特質與環境因素置於交互作用的機制中探討犯罪行為的產生,對後來犯罪人格學說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差異交往一強化理論

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E.H.Sutherland)於1939年在其著作《犯罪學原理》中提出了不同接觸論:犯罪或者越軌行為和其他社會行為的學習過程是一樣的。關鍵的因素有人們交往聯結的時間、意義、持續性與頻率等。通過置身於親密群體中,人們學會守法與違法的定義,學會了規范的意義和價值,學會了對違法行為支持或者反對的態度。一個人之所以越軌或犯罪,是因為在其頭腦中,支持犯罪行為的理由遠遠地超過了支持遵紀守法的理由。其具體觀點包括:

  • ·犯罪行為是學習獲得的;
  • ·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的交往中經由學習獲得的,這種交往大部分是言語的,也有行為的;
  • ·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主要發生於個人周圍的親密群體之中;
  •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包括犯罪態度、犯罪動機、犯罪技能與犯罪合理化等方面;
  • ·關於犯罪動機與態度的特定方向是從法律贊許或者不贊許的定義中學習而來的;
  • ·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他認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也是他與特定類型的犯罪經常接觸,而與對抗該犯罪的行為相疏遠的結果;
  • ·犯罪學習會因為交往的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與強度而有不同效果;
  • ·犯罪行為的學習除模仿之外,還有其他的學習機制;
  • ·犯罪行為是個體一般需要和價值的顯現,但不能單純地由這些一般需要與價值解釋,因為非犯罪行為也是個體同樣的需要與價值的表現。

美國學者伯傑斯(R.Burgess)與艾克斯(R.Akers)試圖整合斯金納的行為主義、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與差異交往理論,提出了發展性的差異交往一強化理論。其理論核心觀點是,人們通過社會環境中的人際互動強化而習得越軌與犯罪行為。大多數的越軌與犯罪行為是通過操作性條件反射及強化原理而習得的,經典的條件作用的效應位居其次。此差異交往一強化理論關鍵性地區分了社會性強化與非社會性強化對於越軌、犯罪行為的不同影響:真實社會情景中的社會性強化效用遠遠大於非社會性強化;大多數的社會性互動強化都表現為對加入群體活動、認同群體規則或者符合群體期望的一種象征性或言語性的獎勵(如「干得好」「好樣的」「繼續干」等贊許)。也即如果越軌、犯罪行為得到得了正當化加工與積極性贊許,越軌與犯罪行為模式就會保持並加強。

犯罪模仿論

個體行為的塑造可以通過直接經驗獲得,也可以通過間接學習或者觀察學習的條件反射(S-R法則、R-S法則、S-O-R法則)而獲得。法國社會學家塔爾德(J.G.Tarde)以行為主義理論為基礎,提出了犯罪模仿理論:所有社會生活中的重要行為與現象都是由模仿而獲得的;犯罪行為也是模仿而來的。

犯罪模仿的具體法則同樣遵循普通人際模仿的距離法則、自上而下法則、取代法則。

距離法則:人與人的距離越近,模仿影響力越大。犯罪團伙成員之間的犯罪態度與犯罪行為模式、犯罪技能的模仿程度較高;青少年同輩群體成員之間的影響存在著重要的模仿作用機制。

自上而下法則:青少年模仿較大年齡者或權威者,窮人模仿富人。年輕人、貧窮者與低社會階層者的犯罪實際上(部分)是他們模仿較大年齡者(包括慣犯)、富人(包括欺詐型罪犯)與高社會階層者(包括智能型犯罪人)的結果。

取代法則(插入法則):當兩種對立的風氣與行為模式流行時,其中的一種可以代替另一種而成為主導的趨勢。如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網絡技術下的電信詐騙成為詐騙的重要類型,校園暴力、家庭暴力與職場暴力成為暴力犯罪中突出的類型。

新行為主義及新的新行為主義理論,實質上也強調模仿在行為模式獲得與更新中的作用,只是在解釋時更為精致和具體化。如班杜拉通過行為實驗提出,觀看成人毆打橡膠娃娃影像的學齡前兒童比觀看積極行為影像的兒童,在觀看影像後會模仿出更多的攻擊性行為(身體攻擊與言語攻擊)。同時,這一理論主張,榜樣在模仿者心中的地位越重要和越受尊敬,模仿者受到的影響越大。此類榜樣包括父母、老師、同學、同伴、影視明星、藝術家、英雄人物、科學家等。而一旦社會反叛者、違法犯罪者成為個體(尤其是兒童和青少年)的模仿偶像,這些個體成為社會規范對抗者的可能性則會大大增加。例如,一個小孩子可能通過模仿電視明星學會如何開槍或暴力行為,隨後他通過使用玩具槍來反復演練並固化開槍或身體攻擊這種行為模式。而在青少年同輩群體中,同伴對於槍支或暴力的態度與具體方法也會起到極大的刺激與強化作用。這就是為什麼雖然每一個人並沒有真正地「瞄准與扣動扳機」,但卻知道如何開槍、攻擊的原因。這可能成為日後個體在面臨重大挫折時,攻擊行為產生的重要激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