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條件反射的犯罪

行為主義是西方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心理學流派之一,它以客觀外顯的行為為研究物件,系統地開創了心理現象實證化科學研究的發展道路。

行為主義經過經典的行為主義時期(1913—1930年)[以華生(J.Watson)為代表,主張刺激與反應的聯結]、新行為主義時期(1930—1960年)[以斯金納(B.F.Skinner)等人為代表,強調行為結果回饋對行為的影響,並開始注意到把認知、動機等仲介變數引入刺激與反應關係]、新的新行為主義時期(自1960年起)[以班杜拉(A.Bandura)為代表人物,提出了社會學習理論]三個階段的發展,已經建立起完整的行為主義體系,並廣泛應用於社會現象及犯罪行為的解釋與預防、矯正中。

行為主義心理學以條件反射作用與社會學習原理來解釋與研究人類的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具體體現為,行為主義以攻擊性行為為切入點研究犯罪行為,揭示了攻擊性行為及犯罪行為的激起、保持與自我調節的過程和內在機制,其犯罪心理學觀點與行為塑造原理、技術也被廣泛地運用于罪犯的行為改造以及犯罪預防。行為主義犯罪心理學的核心觀點體現為強調犯罪行為的後天習得性以及犯罪態度、犯罪行為模式習得的機制。其中條件反射論及與其密切相關的差異強化理論、犯罪模仿論是行為主義關於犯罪行為機制的基本理論。

條件反射論

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H.J.Eysenck)於1964年根據巴甫洛夫的經典條件反射原理,提出了犯罪行為的條件反射論。艾森克提出,犯罪行為是特定環境條件與神經系統特徵交互作用的結果。

與當代的很多犯罪理論不同,艾森克的條件反射論及人格理論著重強調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行為的遺傳傾向,主張人格的神經學基礎是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行為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即人格的四維度因數(外向性、神經質、精神質與一般智力)的神經生理基礎是特定的網路啟動系統、中樞神經系統、自主神經系統與內分泌系統,它們都與犯罪行為的形成有著密切的聯繫。而且,環境、神經生理和人格因素的不同組合會導致不同的犯罪類型。

犯罪的條件反射學說提出,人的良心對於對抗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產生具有突出的作用,而良心只不過是一種條件反射,它的形成是由於當兒童做了某種行為後,父母、老師或其他人給予時間上非常接近的懲罰。人的社會化就是朝向社會適應性正確方向的條件反射的形成,是學習社會規範的結果,也是對道德性與社會性行為的條件反射,而沒有順利完成這一過程的人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在這一道德一良心的條件反射形成過程中,行為人的神經生理因素起著重要的、潛在的制約作用。絕大多數犯罪人的大腦皮層喚醒水準較低,他們有強烈的尋求刺激的傾向,而冒險活動(如吸食毒品)、招惹是非與非法行為等都是具有高度刺激性的活動。他們較難形成良性的條件反射,而容易捲入法律糾紛之中。在實際的犯罪現象中,絕大多數的暴力犯罪人都是外向型的人。

神經質也是影響犯罪行為的重要人格變數。在神經質量表上情緒性維度得分高的人,在應激時會持續性地高度緊張:高情緒化的人較容易患上強迫症、恐怖症等,也容易在遇上困境、挫折時做出偏激的行為反應,犯罪行為就是其中的典型。也即高情緒化的人更可能會產生犯罪行為。

高精神質的個體具有冷酷、殘忍、低社會性、非情緒性、漠視危險、仇視他人與行為怪異等特點,對他人懷有敵意以及喜歡愚弄和虐待他人。這些人格品質與“精神病態”的心理品質相聯繫,它們與其獨特的人際特徵一起,是引發犯罪行為重要的動力。對於精神質維度,雖然尚未建立能夠完整地解釋精神質特徵的神經生理機制,但艾森克推斷性地認為,行為人體內高水準的雄激素與低水準的單胺氧化酶和神經介質5—羥色胺在高精神質的形成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智力因素在犯罪行為中起一定的作用,但它的重要性可能低於氣質因素,主要影響體現於犯罪類型與作案手段、犯罪設計等方面。

因此,艾森克的條件反射論主張,犯罪行為是特定的環境因素與行為人神經生理機制相聯繫的人格品質交互作用的產物,這些人格品質會直接影響到犯罪行為的動力來源、犯罪動機的強度、對抗犯罪誘惑的能力(良心建立)以及犯罪類型選擇等方面。犯罪的條件反射論以具有實證的經典條件反射原理為基礎,將人格特質與環境因素置於交互作用的機制中探討犯罪行為的產生,對後來犯罪人格學說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差異交往-強化理論

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E.H.Sutherland)於1939年在其著作《犯罪學原理》中提出了不同接觸論:犯罪或者越軌行為和其他社會行為的學習過程是一樣的。關鍵的因素有人們交往聯結的時間、意義、持續性與頻率等。通過置身於親密群體中,人們學會守法與違法的定義,學會了規範的意義和價值,學會了對違法行為支持或者反對的態度。一個人之所以越軌或犯罪,是因為在其頭腦中,支持犯罪行為的理由遠遠地超過了支持遵紀守法的理由。其具體觀點包括:

  • ·犯罪行為是學習獲得的;
  • ·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的交往中經由學習獲得的,這種交往大部分是言語的,也有行為的;
  • ·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主要發生于個人周圍的親密群體之中;
  • ·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包括犯罪態度、犯罪動機、犯罪技能與犯罪合理化等方面;
  • ·關於犯罪動機與態度的特定方向是從法律贊許或者不贊許的定義中學習而來的;
  • ·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他認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也是他與特定類型的犯罪經常接觸,而與對抗該犯罪的行為相疏遠的結果;
  • ·犯罪學習會因為交往的頻率、持久性、先後次序與強度而有不同效果;
  • ·犯罪行為的學習除模仿之外,還有其他的學習機制;
  • ·犯罪行為是個體一般需要和價值的顯現,但不能單純地由這些

一般需要與價值解釋,因為非犯罪行為也是個體同樣的需要與價值的表現。

美國學者伯傑斯(R.Burgess)與艾克斯(R.Akers)試圖整合斯金納的行為主義、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與差異交往理論,提出了發展性的差異交往一強化理論。其理論核心觀點是,人們通過社會環境中的人際互動強化而習得越軌與犯罪行為。大多數的越軌與犯罪行為是通過操作性條件反射及強化原理而習得的,經典的條件作用的效應位居其次。此差異交往—強化理論關鍵性地區分了社會性強化與非社會性強化對於越軌、犯罪行為的不同影響:真實社會情景中的社會性強化效用遠遠大於非社會性強化;大多數的社會性互動強化都表現為對加入群體活動、認同群體規則或者符合群體期望的一種象徵性或言語性的獎勵(如“幹得好”“好樣的”“繼續幹”等贊許)。也即如果越軌、犯罪行為得到得了正當化加工與積極性贊許,越軌與犯罪行為模式就會保持並加強。犯罪模仿論

個體行為的塑造可以通過直接經驗獲得,也可以通過間接學習或者觀察學習的條件反射(S—R法則、R—S法則、S—O—R法則)而獲得。法國社會學家塔爾德(J.G.Tarde)以行為主義理論為基礎,提出了犯罪模仿理論:所有社會生活中的重要行為與現象都是由模仿而獲得的;犯罪行為也是模仿而來的。

犯罪模仿的具體法則同樣遵循普通人際模仿的距離法則、自上而下法則、取代法則。

  • 距離法則:人與人的距離越近,模仿影響力越大。犯罪團夥成員之間的犯罪態度與犯罪行為模式、犯罪技能的模仿程度較高;青少年同輩群體成員之間的影響存在著重要的模仿作用機制。
  • 自上而下法則:青少年模仿較大年齡者或權威者,窮人模仿富人。年輕人、貧窮者與低社會階層者的犯罪實際上(部分)是他們模仿較大年齡者(包括慣犯)、富人(包括欺詐型罪犯)與高社會階層者(包括智慧型犯罪人)的結果。
  • 取代法則(插入法則):當兩種對立的風氣與行為模式流行時,其中的一種可以代替另一種而成為主導的趨勢。如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網路技術下的電信詐騙成為詐騙的重要類型,校園暴力、家庭暴力與職場暴力成為暴力犯罪中突出的類型。

新行為主義及新的新行為主義理論,實質上也強調模仿在行為模式獲得與更新中的作用,只是在解釋時更為精緻和具體化。如班杜拉通過行為實驗提出,觀看成人毆打橡膠娃娃影像的學齡前兒童比觀看積極行為影像的兒童,在觀看影像後會模仿出更多的攻擊性行為(身體攻擊與言語攻擊)。同時,這一理論主張,榜樣在模仿者心中的地位越重要和越受尊敬,模仿者受到的影響越大。此類榜樣包括父母、老師、同學、同伴、影視明星、藝術家、英雄人物、科學家等。而一旦社會反叛者、違法犯罪者成為個體(尤其是兒童和青少年)的模仿偶像,這些個體成為社會規範對抗者的可能性則會大大增加。例如,一個小孩子可能通過模仿電視明星學會如何開槍或暴力行為,隨後他通過使用玩具槍來反復演練並固化開槍或身體攻擊這種行為模式。而在青少年同輩群體中,同伴對於槍支或暴力的態度與具體方法也會起到極大的刺激與強化作用。這就是為什麼雖然每一個人並沒有真正地“瞄準與扣動扳機”,但卻知道如何開槍、攻擊的原因。這可能成為日後個體在面臨重大挫折時,攻擊行為產生的重要激發因素。

道德弱者的犯罪

認知學派的理論是關於人類認知過程及其對社會行為關係的理論,代表性的有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Jean Piaget)的發生認識論與美國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Kohlberg)的道德認知論。

皮亞傑的突出貢獻在於對兒童思維發展及道德判斷的研究,建立了著名的發生認識論:他主張智慧的本質就是適應,適應是在圖式、同化、順應基礎上的機體與環境之間平衡;智慧是主體建構發展的(結構論);智慧的發展分為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感知運動、前運算、具體運算與抽象運算四個階段。

對於個體道德判斷的發展,皮亞傑通過間接故事法研究後提出,與個體的認知發展相平行,兒童的道德發展進程可以在他們的認知發展中找到根據;個體道德判斷的發展遵循著從他律向自律的路線:前道德階段(5歲以前)、他律道德階段(6—9歲的道德實在論階段)、自律道德階段(9—11歲開始進入道德主觀主義階段)。

科爾伯格在皮亞傑認知理論(尤其是道德判斷研究)的基礎上,以“道德兩難故事”方法研究個體道德認知發展的規律。1969年在其著作《道德思想與行動發展的階段》中提出了三級水準六階段的道德認知發展模式。

科爾伯格的研究方法是“道德兩難故事法”,其中最經典的一個故事是“漢斯偷藥”。故事的主要情節是這樣的:歐洲有個婦人得了癌症,生命垂危。醫生認為只有本城一個藥劑師發明的藥才能治好她。病婦的丈夫漢斯找到藥劑師,卻被索價2000元,這個價格足足高出了成本價的十倍。漢斯只能到處借錢,可最後只湊夠1000元。漢斯不得已,只好懇求藥劑師,便宜一點賣給他或者允許他賒帳,以便能快點救活妻子。但藥劑師一口回絕他,說:“不成!我研製此藥就是為了賺錢。”漢斯因此走投無路,於是乎他想到了一個辦法,在月黑風高的晚上,撬開藥劑師的門,為妻子偷來了藥。

故事講完以後,研究者會向被試提出問題:這個丈夫應該這樣做嗎?科爾伯格帶著問題,採用縱向法,對72名10—26歲男孩(或男人)的道德判斷進行長達10年的跟蹤測量,並將所得結果在其他國家進行驗證。最終,科爾伯格于1969年提出三水準六階段道德發展理論,如下:

1.前習俗水準(0—9歲)

這一水準的人的道德判斷著眼于人物行為的具體結果和自身的利害關係,包括兩個階段:

(1)服從與懲罰的道德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以懲罰與服從為導向,由於害怕懲罰而盲目服從成人或權威。道德判斷的根據為是否受到懲罰,認為凡是免受懲罰的行為都是好的,遭到批評、指責的行為都是壞的,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所以這個階段的人會回答不該去偷藥,因為偷藥會受到懲罰,是不好的。

(2)相對功利道德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對行為的好壞的評價首先是看能否滿足自己的需要,有時也包括是否符合別人的需要,稍稍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把這種關係看成類似買賣的關係,認為有利益的就是好的。所以他們在回答之前會想知道漢斯的妻子對他好不好。如果好,他們就覺得漢斯應該偷藥,因為把妻子救活符合他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好,他們就覺得漢斯不應該偷藥,因為不符合他的利益。

2.習俗水準(9—16歲)

這一水準的人的特點是:能瞭解、認識社會行為規範,意識到人的行為要符合社會輿論的希望和規範的要求,並遵守、執行這些規範。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1)尋求認可(或好孩子)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人以人際關係的和諧為導向,對道德行為的評價標準是看是否被人喜歡,是否對別人有幫助,是否會受到讚揚。為了贏得別人的贊同、當個好孩子,就應當遵守規則。所以這個年齡段的人會想知道其他人是怎麼看的。如果大多數人都支持漢斯偷藥,那麼他們就覺得應該偷藥,因為偷藥符合大家的意見;如果大部分人都反對漢斯偷藥,那麼他們也會覺得不應該偷藥,因為偷藥不符合大家的意見。

(2)維護權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人以服從權威為導向,服從社會規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權威,以法制觀念判斷是非,知法守法。所以處在這個階段的人會回答不該偷藥,因為偷藥觸犯了法律,是不好的。

3.後習俗水準(16歲之後)

該水準的特點是:道德判斷超出世俗的法律與權威的標準,而以普遍的道德原則和良心為行為的基本依據。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1)社會契約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認識到法律、社會道德準則僅僅是一種社會契約,是大家商定的、可以改變的,一般他們不違反法律和道德準則,但不會用單一的規則去評價人的行為,會表現出一定的靈活性。所以他們會覺得既然漢斯偷藥救人會觸犯法律,那麼說明現在的法律考慮得還不夠多,應該進一步修改。

(2)普遍原則的道德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個體判斷是非不受外界的法律和規則的限制,而是以不成文的、帶有普遍意義的道德原則,如正義、公平、平等、個人的尊嚴、良知、生命的價值、自由等為依據。在這個階段的人會認為人類普遍的道義高於一切,沒有什麼是比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的,所以他們會認為漢斯無論如何也該去偷藥。

科爾伯格認為,人類道德發展的順序是固定的,發展階段既不能前後倒置,也不能倒退,但並不是所有的人在同樣的年齡都能達到同樣的發展階段,每個人能達到的最高水準也存在差異。許多人永遠無法達到道德判斷的最高水準,有些成人的道德認知也仍然處於前習俗水準。科爾伯格進一步研究了行為人的道德發展水準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內在關係。

認知學派的犯罪心理學理論以犯罪人與非犯罪人的智力差異比較為開端開啟了犯罪的認知研究,如早期的犯罪人“低能論”,進而探索以智慧發展為基礎的道德水準(道德認知、道德情感與道德行為)發展對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影響。道德發展滯後理論是當代犯罪認知學派的代表性理論。

科爾伯格及其他一些研究者在皮亞傑道德判斷研究的基礎上,開展了行為人道德認知水準與犯罪行為之間關係的研究,而形成了道德發展滯後說。即道德發展與違法犯罪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道德認知與道德情感發展的相對落後與低水準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成為犯罪行為發生的(隱蔽的)內在動力。

行為人的道德認知發展處於較低水準與其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相關

1969年,科爾伯格通過讓法官判斷犯罪人對其犯罪行為的道德評價,發現所有犯罪人的道德發展都處於道德認知發展理論中的第一級與第二級水準。1973年,他在題為“青少年犯罪人中的道德判斷”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在對比社會背景相同的犯罪和非犯罪人後,發現大部分少年犯罪人道德發展處於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而大部分(75%)非少年犯罪人則處於第三階段、第四階段。

心理學學者阿巴里諾(J.Arbuthnot)等人在對比研究19項使用科爾伯格研究方法對犯罪人與非犯罪人道德認知發展的研究之後指出,少年犯罪人的道德發展存在延緩的現象,他們的道德成熟度低於守法的少年:在年齡、性別、智商和社會經濟地位相同的情況下,少年犯罪人的道德談話成熟度得分明顯低於守法少年的得分。

道德水準與犯罪行為的關係與犯罪類型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

桑頓(D.Thornton)等在研究中發現,與輕率性的犯罪(如不涉及物質利益的傷害)相比,進行深思熟慮的犯罪(搶劫、夜間偷盜)的累犯的道德推理更可能處於前習俗水準。也即深思熟慮的犯罪與較低道德認知水準有關,而輕率性犯罪則與道德認知發展水準的關係不大。我國有學者使用科爾伯格的研究方法,對88名服刑犯人進行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結論:罪犯的道德認知近乎全部(98.8%)處於第一級和第二級水準;罪犯道德認知水準與犯罪類型有關:暴力犯罪、盜竊犯罪與較低的道德認知水準有關(他們處於道德發展第一階段的比例達到43.2%)。

當然,也有研究認為,道德思維與道德行為之間並不是一種簡單的關係,也不是一種直接的關係。詹寧斯(W.S.Jenning)等人指出,由於道德認知水準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過於複雜,以至於現有研究不能證明原因性主張的正當性,這種關係充其量提供了一種必要的但不充分的條件。少年犯罪並不是不道德行為的同義詞;道德發展階段與身份犯罪(即因為少年的特定身份而被法律規定為犯罪,如美國多數州規定18歲以下飲酒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道德推理與道德推理削弱時發生的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仍然不清楚。

道德推脫與犯罪行為的關係

近年來,國內外研究者開始以道德推脫為主題變數研究犯罪人的道德水準、狀態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繫。

道德推脫(moral disengagement)指個體為了擺脫內心的譴責,對 自身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合理化建構的過程,它是個體產生的一些特定的認知傾向,包括重新定義自己的行為使其傷害性顯得更小,最大程度地減少自己在行為後果中的責任,或者降低對受害者痛苦的認同。

個體的道德推脫水準主要受以下幾種因素的影響:性別、年齡和受教育程度是研究者極為重視的變數(如男性高於女性;受教育越低,道德推脫水準越高);個體特徵變數影響其道德推脫水準(個體的移情水準和道德認同對個體道德推脫水準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個體所處的環境(尤其家庭環境是影響其道德推脫水準的重要因素:父母積極的教養方式會抑制兒童道德推脫水準的發展,而父母的虐待會提升兒童的道德推脫水準)。

當個體違反其內部道德標準時,可以通過道德推脫使道德的自我調節功能失效,進而擺脫內疚和自責,因此,具有高道德推脫水準的個體更有可能做出不道德甚至犯罪的行為。研究中一般採用道德推脫問卷(Moral Disengagement Scale,MDS)來測量其道德推脫水準。

道德推脫與青少年反社會行為

大部分關於道德推脫的研究都是以青少年為研究物件的,這些研究表明道德推脫是反社會行為發生的一個重要風險因素,高道德推脫水準的青少年更可能參加到反社會行為的活動中。在以青少年為被試的研究中,發現道德推脫與攻擊行為、欺負行為、青少年違法行為之間具有正相關。而且,馬里內拉·帕西埃羅(Marinella Paciello)等人進行的一項縱向研究發現,隨著青少年步入成人階段,道德推脫水準的降低會促使反社會行為的減少。國內有研究者以青少年、大學生為樣本進行施測,也發現道德推脫對攻擊行為具有顯著的正向預測作用。

道德推脫與犯罪行為

近年來,國內外研究者開始關注罪犯的道德推脫與攻擊行為的關係。與一般人群相似,高道德推脫水準會促使反社會行為的發生。斯塔夫羅斯(Stavros P.Kiriakidis)採用結構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法對152名男性罪犯進行了道德推脫的研究,研究表明,與正常人相比,罪犯具有更高的道德推脫水準。喬伊·伍德(Joy L.Wood)等人於2009年研究男性成年犯的道德推脫與暴力行為之間的關係,發現捲入幫派活動的罪犯總刑期更長,有更多暴力行為和高道德推脫水準,道德推脫在幫派行為和暴力行為之間起部分仲介作用。高玲等人於2012年以424名男性成年犯為被試,發現道德推脫對攻擊行為有顯著的正向預測作用。伊莉莎白·舒爾曼(E.Shulman)等人於2011年首次對1169名男性重罪未成年犯進行縱向研究,發現道德推脫水準的降低能夠促進反社會行為的減少,並且在控制了潛在的冷酷無情特質(CU)之後這種關係依然存在。

因此,道德推脫對未成年人的攻擊傾向和罪錯行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促動作用),對未成年人的親社會行為和內疚感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障礙作用),並且道德推脫可以通過攻擊傾向、內疚感等仲介作用進而直接影響越軌行為。未成年犯的道德推脫水準顯著高於一般未成年人。青少年早期的道德推脫水準可以成功預測其以後的攻擊行為和暴力行為發生的頻率。個體18歲時的道德推脫水準與其越軌行為和暴力行為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並且可以很好地預測其20歲時的犯罪行為和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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