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與立憲問題
以色列國的第一份正式文件是《獨立宣言》,它不但宣告了新國家的建立,而且還明確了國家內外政策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臨時政府的地位等。然而,《獨立宣言》更多的是一份措辭華麗的政治宣言,而不是一部嚴格的法律文件。為了使國家機器有效地運轉,由原民族委員會改稱的臨時議會很快就頒布了一系列法令,作為國家生活的法律基礎。
1948年5月19日,臨時議會通過了第一項正式法律文件《司法與行政條令》,這項法令確定了議會至高無上的權力,規定政府對議會負責,必須執行議會通過的立法和制定的政策,並向議會報告其活動。政府是國家的行政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可在法律範圍內代表國家採取各種行動。法令規定了總理和內閣各部長的權限,但同時也規定了在緊急狀態下總理和部長的權力,這一規定極大地加強了政府的權力。只有立法機關才能批准政府的預算,也只有它才能根據法律徵稅。該法令還規定,在新立法公佈之前,地方政府和法院仍然按以前的權限範圍行使權力。以色列最高法院於1948年6月底成立,從而完成了國家司法機構的過渡。
臨時議會在5月增選了哈伊姆·魏茲曼為議長,後又在1949年初根據《過渡法》選舉他為總統。以色列總統一職在希伯來語叫作「納西」(Nasi),原指古代猶太國家元老院的領袖,現在以色列使用這一稱號,也表示現代猶太國家與古代猶太國家是一脈相承的。根據新的法令,總統一職沒有什麼實際權力,完全只是一個榮譽性和禮儀性的職位。這一點也是本—古里安努力的結果,他的目的是防止讓魏茲曼獲得實際的權力。幾十年來,魏茲曼一直在為猶太復國主義事業努力奮鬥,在猶太人中具有巨大的影響;但他與本—古里安在許多政治問題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分歧,本—古里安自然不希望他讓來分享國家的實際最高權力。
雖然《獨立宣言》中明確提到立憲會議將不遲於1948年10月1日製定出憲法,但因戰爭的爆發,實際並未能按期召開立憲會議。直到1949年1月25日,才通過普選產生了立憲會議。2月16日,在通過了《立憲會議過渡法》(常被人們稱為「小憲法」)之後,立憲會議又自行改為一個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第一屆以色列議會(希伯來語為「克奈塞特」,意為集會,這一名稱也是來自古代猶太代表機構),其成員為120人。規定的最低選舉年齡為18歲,凡是以色列居民,不分種族、信仰、性別,都有選舉權。
在討論制定憲法時,議會內的各黨派之間在宗教與世俗關係、民主政治的原則等問題上產生了嚴重的分歧。最後直到1950年6月,各方才達成一項妥協,通過了一項由議員哈拉里提出的議案,決定暫緩制定一部完整的憲法,先由議會中的「憲法、法律和司法委員會」就能達成一致的有關問題一章一章地起草憲法,每章都是一部獨立的基本法;這些基本法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可付諸實施,最後所有的基本法共同構成國家的憲法。這種「逐章通過」基本法的方式,是以色列的一項政治創舉。在隨後的幾十年裡,以色列通過了多項「基本法」,但迄今仍沒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憲法。而且,議會通過的多數「基本法」實際上都是由政府起草提交的,而不是由憲法委員會起草提交的。
新政府的組成
5月14日以色列宣布建國時,臨時政府的各個部基本上都是由原先巴勒斯坦猶太辦事處相應的機構轉成的。例如,猶太辦事處的衛生、教育、宗教、社會福利等部門就成了以色列臨時政府的衛生部、教育部、宗教事務部和社會福利部。臨時政府從1948年5月14日成立,到1949年3月10日第一屆正式政府產生,一共存在了10個月。也就是說,幾乎整個戰爭期間,以色列都是在臨時政府領導下渡過的。
根據《過渡法》,議會選舉產生後,就由議會中最大的政黨出面組織政府,該黨領袖也就是政府總理。除了規定總理必須是議會議員外,並沒有對各部部長也提出同樣的要求,但從早期開始,以色列就形成了大多數內閣成員都是從議員中產生的慣例。
由於源源不斷的移民的到來,以及因邊界不確定而無法劃定選區,再加上一開始就有一些小政黨反對採用英美式的兩黨制,所以,臨時政府仍然採取了世界猶太復國主義代表大會和伊休夫自治機構所實行的比例代表制選舉方法。所謂的比例代表制,就是個政黨提出一張與議會席位數相同的本黨的候選人名單;全國組成一個單一的選區,每個選民只有一票,該票不是投給某個候選人,而是投給某一個政黨;根據選民比例,只要得到一定數量的選票(一般只需選票總數的1.5%)就可在議會中獲得一個議席,每個政黨根據本黨獲得的選票數在議會中便可得到相應的席位數。
以色列的這種獨特的選舉方式能較充分地反映選民意志,各個利益集團的代表都有機會進入權力機構,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揚民主」。但後來的實踐證明,比例代表制最嚴重的缺點是不易集中,很容易導致黨派林立,尤其是代表少數人利益的小黨泛濫;由於選票分散,每個黨派都難以得到組閣需要的議會半數以上的議席,因而不得不拉攏其他黨派聯合執政,這樣就必須在政治上作出讓步,從而削弱政府的決策能力。從1949年的第一屆政府起,以色列的所有政府都是聯合政府。
在1949年1月舉行的大選中,有21個政黨提出了自己的候選人名單。其中主要的政黨除了原來的巴勒斯坦工人黨(簡稱馬帕伊)和宗教黨派外,又出現了三個新的政黨:由青年衛士與勞工聯盟於1948年1月合併組成的統一工人黨(馬帕姆);伊爾貢解散後,其成員於1948年6月成立的自由黨,領導人為貝京;1948年8月由幾個一般猶太復國主義黨派聯合組成的進步黨。第一次大選於1月25日舉行。在50萬合格的選民中,87%的人參加了選舉。巴勒斯坦工人黨獲得了36%的選票,這使牠在議會佔有46個議席。統一工人黨獲得19個席位,四個宗教黨派組成的聯合宗教陣線獲得16個席位,自由黨獲得14席,進步黨等一般猶太復國主義黨派共獲得12席,其餘的席位由幾個小黨派瓜分。在當選的議員中,117名是猶太人,3名阿拉伯人。
各政黨協商後,魏茲曼總統任命工黨領袖本—古里安負責組建以色列第一屆政府。經過三個星期的努力,3月8日,本—古里安與聯合宗教陣線、進步黨和塞法爾迪黨達成了聯合組閣協議。3月10日,議會以73票對45票通過了信任案,正式組成了以色列第一屆政府,本—古里安出任首任總理兼國防部長。
大衛·本-古里安
大衛·本—古里安1886年出生於波蘭的普朗斯克。他原來的波蘭名字叫戴維·格魯恩,1906年移居巴勒斯坦後才起了這個希伯來姓名,意為「古里安之子」。早在波蘭時,本—古里安就參加了錫安工人黨,來到巴勒斯坦之後,自然就成了當地勞工運動的青年領袖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本—古里安因積極參加猶太復國主義運動而被統治著巴勒斯坦的土耳其當局驅逐出境。他與他的好友、後來成為以色列第二任總統的本—茲維一起去到了美國,在那裡從事猶太復國主義運動的宣傳和動員工作。1918年本·古里安參加了屬於英軍的猶太軍團,回到了巴勒斯坦。
一次大戰後,本—古里安又積極投身於巴勒斯坦的猶太復國主義勞工運動。1919年他參與創建了勞工聯盟;1930年勞工聯盟與青年工人黨合併成立巴勒斯坦工人黨後他便一直是該黨的主要領導人。1921年到1935年間,他還擔任過猶太工總的總書記—職。從1935年起,本—古里安擔任伊休夫自治機構—猶太辦事處執委會的主席,成了巴勒斯坦猶太社團事實上的領袖。在領導巴勒斯坦猶太人同英國當局和同阿拉伯人的鬥爭中,本—古里安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他一方面反對以魏茲曼為代表的溫和的「政治猶太復國主義」派別,極力主張結束英國委任統治,建立一個猶太國家;另一方面他又堅定地反對以雅博廷斯基、貝京為代表的猶太復國主義修正派右翼力量,主張採取同英國既鬥爭又合作的方式,逐步推進復國運動。在本—古里安強有力的領導下,巴勒斯坦猶太社團渡過了二次大戰的艱難時期,奠定了在戰後建立國家的基礎。1948年5月以色列宣布建國後,他被推選為臨時政府總理,後又順理成章地成為首屆政府的總理。
人們評論說,作為一位政治家,本—古里安最大的特點是有遠見,對各種事件的發展趨勢具有比其他人更為準確的判斷力。另外,他性格堅強,處事果斷,思維清晰明確,對要達到的目標抱有堅定的信心。這些素質對於當時在錯綜複雜的局勢中把握方向,果斷決策都是十分重要的。正因為如此,後來人們把本一古里安稱為「現代以色列之父」。
國外的猶太人與國內的阿拉伯人
以色列國家是由巴勒斯坦猶太社團—伊休夫脫胎而來的,國家的政權機構也基本上是從猶太辦事處的執行機構轉變而成的。但是,建國後是否應該繼續留保持猶太辦事處,如果要保留的話,又應該如何來處理它與國家的關係?另外,應該如何處理好世界猶太復國主義組織同以色列的關係?這些都是當時以色列政府和民眾關心的問題。
早在委任統治時期,巴勒斯坦猶太領導人與國外猶太復國主義組織領導人之間就經常在決策過程中發生矛盾。以色列建國前夕,世界猶太復國主義組織曾想出面組織臨時政府,但遭到伊休夫領導人的反對;認為這是巴勒斯坦猶太人自己才有的權利。猶太辦事處執行機構有些成員一直沒有移居巴勒斯坦,建國後有人提出以色列政府中不應該有外國人,他們要麼移居以色列,要麼退出辦事處領導機構。1951年,第23屆猶太復國主義大會在耶路撒冷召開,會議討論了該組織與新國家之間的關係,並通過了幾項決議。以色列議會也於1952年11月通過了《世界猶太復國主義組織一猶太辦事處(地位)法》,正式確定了牠們與國家的關係。組織和辦事處將繼續組織和幫助世界各地的猶太人移居以色列,協助以政府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同時,加強同世界猶太人的聯繫,鼓勵他們來幫助和參與以色列的建設。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形成了這樣一種關係,以色列是世界猶太人的「母國」,在許多事情上可以代表世界猶太人,然而它又盡量避免讓國外猶太人干預以色列國內的事務。
《獨立宣言》明確宜布,以色列是一個猶太人國家,但同時又稱將「保證全體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種族和性別享受社會和政治平等」。戰爭結束時,在以色列邊界內約有15.6萬阿拉伯人,主要集中在北部的加利利,海法、雅法、阿克、耶路撒冷和南部的內格夫等地也有一些阿拉伯村鎮。這些阿拉伯人大部分是穆斯林,也有少數是基督教徒。由於出生率較高,在隨後的十年裡,他們的人口數量便翻了近一番。如何處理這些阿拉伯人的身分和地位,也是人們早期關注的問題。
在建國後的頭幾年裡,由於忙于戰爭、移民安置和經濟恢復等事務,以色列政府一直沒有對境內阿拉伯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只是沿用過去英國委任統治當局的做法,設立了一個軍事管制機構來對他們進行管理和統治。直到1952年4月以色列議會通過的《國籍法》,才明確了阿拉伯人作為少數民族的法律地位,並使他們獲得了公民權。《國籍法》規定,只要在以色列建國前夕是巴勒斯坦居民,並於1952年7月14日事實上居住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就能取得以色列公民權。但這個《國籍法》卻明顯帶有種族歧視的色彩,因為它規定猶太人可以很方便地通過移居獲得以色列國籍,但卻對阿拉伯人的移居入籍卻採取了非常苛刻的限制。
阿拉伯社團在宗教、婚姻、教育、文化等內部事務方面保持著自治,同周圍的猶太人社會基本上處於互不來往的狀態。儘管法律規定阿拉伯公民享有與猶太人同樣的權利,但事實卻並非如此。由於受軍事管制當局管理,當局往往以安全為由,對阿拉伯人的政治和社會的權利隨意加以限制。例如,他們不能隨意搬遷,集會、言論和出版自由受到限制;雖然他們不需要像猶太人那樣服兵役,但他們也就不能享受不少與兵役相聯繫的福利待遇;建國初期,當局在邊境地區劃出了一些「安全區」,強迫當地的阿拉伯村莊遷移到內地,並強征了他們的土地。這些措施不但受到阿拉伯人的抵制,而且也在議會內受到一些左翼人士的抨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