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移民潮與《回歸法》

大批移民的湧入

建國時,以色列的猶太人口大約為65萬,這些人當中,60%是猶太復國主義運動興起50年來從國外來的移民,40%是他們出生在巴勒斯坦的後代。以色列《獨立宣言》稱,「這個猶太國家將對所有猶太人敞開大門」。建國後,臨時政府頒布的第一項法令就是廢除英國1939年《白皮書》對猶太人移居巴勒斯坦的限制。大門敞開後,以色列立即迎來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移民高潮。

以色列在建國初期吸收的移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種是來自歐洲的納粹大屠殺倖存者,另一種是來自阿拉伯國家的難民。

以色列獨立後,立即採取措施將那些倖存的歐洲猶太人遷入以色列。這些人有不少是納粹還未來得及殺害的集中營里的倖存者,有的是僥倖躲過納粹搜捕,隱瞞自己猶太身分的藏匿者,他們對希特勒滅絕種族的大屠殺記憶猶新,現在都迫不及待地要離開惡夢般的歐洲。還有一些則是因為戰爭已毁掉了他們的一切,已很難再繼續留在原來的國家生活下去了。除了難民營里的倖存者外,共有來自波蘭的10萬人和羅馬尼亞的2萬人,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的近萬人,以及人數近4萬人整個保加利亞猶太社團。在戰後的一段時間裡,東歐各國都還沒有關死外移的大門,這些猶太人趁機紛紛向以色列移居。到1951年底,大約有32萬多來自歐洲的猶太移民來到以色列。

到20世紀初,居住在中東各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的猶太人有100多萬,他們大都生活在一些很古老的社團里,有的已有上千年歷史。由於1948年以一阿戰爭的爆發,一些阿拉伯國家政府便開始不同程度地對其國內的猶太人採取懷疑、迫害和驅趕的政策。如伊拉克便強迫猶太人出境,並沒收他們的財產。有的國家雖然沒有公開驅趕猶太人,但普遍的敵視和迫害,使得猶太人感到難以在他們祖祖輩輩生活了許多世紀的地方再繼續生活下去,開始集體向以色列逃亡。整個伊拉克猶太社團的12萬多人,葉門猶太社團的近5萬人,以及北非的埃及、利比亞、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等國以及土耳其、伊朗等伊斯蘭國家的大部分猶太人,都在這一時期作為難民來到以色列。在不到三年的時間裡,大約有近33萬來自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的猶太移民涌人了以色列,其規模與來自歐洲的移民差不多。而這一部分人口來源是以色列原先沒有預料到的。

除了以上兩大來源外,還有大約兩萬人來自世界其他地區,其中包括約4,000名來自中國上海的猶太人。這次移民潮從1948年5月一直持續到1951年底,在三年半的時間裡,以色列共接受了大約68萬新移民,這一數字超過了建國時以色列本國的人口,使以色列的人口總數達到了130萬。

移民的吸收與安置

以色列之所以接受如此人數眾多的移民,一方面是出於猶太復國主義理想,要使這個國家成為全世界猶太人的民族家園,他們的口號是「流亡者聚集」;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持新國家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因為無論是同阿拉伯人的戰爭,還是隨之而來的經濟建設,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

當時以色列政府中不少人對不加限制的移民感到擔心,他們認為一個只有60多萬人口的新國家是沒有能力吸收和安置每年數十萬新移民的,這將會導致國家的崩潰。有人建議對移民實行某種年度限額。然面,本—古里安卻力排眾議,堅持敞開國門接納移民。在他的推動下,以色列不但沒有關上大門,而且還主動派人前往有關國家協助猶太人的移居。如1949年底在以色列特工人員的安排下,葉門的近5萬名猶太人扶老攜幼,翻山越嶺,集中到沿海的英國亞丁殖民地,然後由以色列組織代號為「神毯」空運行動,全部送到以色列。1950年,以色列海陸空軍相互配合,將12萬伊拉克猶太人經賽普勒斯用輪船接到以色列。土耳其3萬多猶太人的移居也得到了猶太辦事處的大力協助。

對於以色列這樣一個初創的國家,在一無所有的情況下,一方面要為生存而堅持戰爭,一方面又要敞開大門,接納要接收並安置超過本國人口的外來移民,這種困難的艱巨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潮水般的新移民湧入後,以色列政府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就是要解決他們的住房和吃飯問題。在大規模移民的頭一、兩年裡,移民們被安置在阿拉伯人逃亡後留下的房屋或者英國軍隊遺棄的兵營里。到後來,以政府和猶太辦事處在全國各地建立了一些移民安置中心,搭起了許多臨時性的帳篷和鐵皮小屋。有一個階段,約20萬人住在帳篷里,有時兩家人共用一個帳篷,加上缺乏食物、衣物、藥品,生活條件極為艱苦。政府試圖通過控制物價和實行物資配給制度來渡過這一段艱難時期,但仍然出現了物品奇缺、黑市猖獗的情況。新移民們在安置中心靠救濟生活一段時間後,便開始找工作自食其力,解決永久性住房並融人以色列社會。

到1949年下半年,隨著戰爭的結束,海外猶太人資助逐漸減少,以色列經濟處於嚴重的危機狀態。政府採取了嚴厲的緊縮政策並將貨幣貶值,但由於移民不斷湧入,經濟情況繼續惡化,不斷的通貨膨脹使許多人對以色列貨幣失去了信心。直到1950年英國同意以色列動用被凍結的資金和1951年從美國進出口銀行獲得一億美元的貸款之後,情況才逐漸好轉。到1952年初移民浪潮消退之後,政府才開始得以採取措施,實施一些穩定經濟的新政策。

《回歸法》

1950年7月5日,以色列議會通過了一項《回歸法》,這是一種以法律形式來表達猶太復國主義精神和理想的措施。正如其名稱所表示的那樣,《回歸法》將生活在以色列之外的猶太人定位為仍在「流散中」,把他們移居以色列表述為「回歸自己的祖國」。按猶太復國主義理論,《回歸法》表明瞭這樣一個事實:它結束了猶太人「無家可歸」的狀態。

《回歸法》規定,每個猶太人都有移居以色列的權利,只要他(或者她)表達了到以色列定居的願望,就可獲得移民簽證。也就是說,一個猶太人,無論他是哪個國家的公民,無論他生活在什麼地方,也無論他是否是猶太復國主義者,都有權利向以色列當局提出移居以色列的要求,而除了能證明他從事反對猶太人民的活動或者有可能危害公共衛生或者安全外,以色列方面無權拒絕他的要求。此後,以色列吸引和協助國外猶太人前來定居,其基本的法律根據就是《回歸法》。但是,《回歸法》卻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關於「誰是猶太人」的界定,這就給此項法律的實施帶來了一些麻煩,這一問題直到60年代才最終得以解決。

1952年4月1日,第二屆議會通過了《國籍法》,不但擴大了《回歸法》的影響,也使其實施更為方便。按照《國籍法》,每個回歸的猶太移民都將自動獲得以色列公民身分,除非他聲明表示不願接受以色列公民身分,但放棄這種公民身分並不損害他的回歸移居權。這樣,對於世界各國猶太人來說,他們可以有兩個祖國,一是他們所居住的國家,另一個就是以色列。但實際上,除美國、荷蘭等少數國家外,世界上多數國家都不允許猶太人擁有雙重國籍。如果國外猶太人不願放棄本國國籍和加人以色列國籍,他們也可根據《回歸法》在以色列長期居住。如前文所述,《國籍法》對非猶太人(主要是阿拉伯人)獲得公民權卻採取了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只有通過事實上的居住或出生才能取得公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