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心理是什麼,有哪些?

暴力犯罪是一種傳統的、自然的犯罪。它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就已經存在的犯罪形態,如搶劫、殺人、強奸、傷害,等等。

正如自然界的老鷹、猛虎與鯊魚等頂級掠食者,人類之中也存在著具有掠奪性的犯罪者。與自然界的掠食者一樣,他們攻擊性極強,很凶狠、殺傷力強、動作麻利,同時冷靜策劃,目標準確,啟動適時,一招致命,而且,他們並不覺得自己做得有什麼不對!

暴力是一種激烈和強制性的力量,它典型地帶有武力的性質,指個人或者集團之間發生的暴力的行為,如毆鬥、凶殺,也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事件。暴力犯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即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行為,通常具有暴力性、生命危害性和恐怖性,這種恐怖性不僅涉及直接受到侵害的受害者,還可能涉及周圍人或者社會的利益。

當今,暴力犯罪已經成為全球的公共安全問題,它每年要消耗國民生產總值的2%—4%。據人民網報道,在2000年,全球因暴力行為直接死亡的有52萬人(包括暴力犯罪與衝突中的暴行),2018年此數字已經超過60萬。據《犯罪心理分析》一書,以高犯罪率的美國為例:

1982年,監獄罪犯有39萬人,而2011年,監獄內服刑罪犯有226萬人,緩刑與假釋罪犯有481萬人。

兩類暴力犯罪

心理學界普遍接受的暴力分類是反應性暴力(反應性攻擊)與工具性暴力(工具性攻擊)。類似地,學者道奇(K.A.Dodge)等人將攻擊分為主動性攻擊(proactive aggression)和反應性攻擊(reactive aggression)。主動性攻擊是指非激惹的、故意的、目標指向的並受到預期獎勵驅動的攻擊行為。反應性攻擊是指作為對威脅和激惹反應防禦性和報復性的行為。伯科威茨(L.Berkowitz)認為主動性攻擊的動機是獲得其渴望的結果,如獲得金錢、社會地位、良好的形象或控制被害人、提昇自我價值感等。哈特普(W.Hartup)將攻擊分為工具性攻擊(instrumental aggression)和敵意性攻擊(hostile aggression)。工具 性攻擊是一種主動性攻擊,而敵意性攻擊直接以人為指向,以打擊傷害人為目的,包含較多的情感色彩。

暴力犯罪的解析

對於暴力犯罪,社會學習理論通過實驗研究,對攻擊性行為的起因和發生機制有較好的解釋:攻擊性行為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通過後天學習獲得的;通過成功的攻擊性行為範例(家庭成員、亞文化成員與大眾傳媒)與自身直接經驗的強化而獲得攻擊性的行為模式;攻擊的誘因包括挫折與內心期待;有形的或無形的獎賞、懲罰對於攻擊性行為的保持起到決定性作用;攻擊性行為的自我調節通過對攻擊性行為的自我獎勵或者懲罰而完成。攻擊性行為的發生不僅存在外部強化機制,也存在結合行為人神經系統的內部調節機制。而在中觀、微觀的層面,挫折攻擊理論、暴力抑制機制模型等進行了更為具體的分析。

挫折攻擊理論

此理論假說由美國心理學家多拉德(John Dollard)與米勒(Neal E.Miller)、杜布(Leonard W.Doob)、希爾斯(Robert R.Sears)在1939 年提出。即個體遭受挫折後,必然引起個體對挫折來源予以攻擊。這種攻擊可以是外顯的,如肉體上的、言語上的,也可以是內隱的,如幻想。1941年,米勒修正了這種假設,認為挫折可以導致許多種行為方式,而侵犯行為只是其中之一。即挫折可能引起攻擊行為,也可能引發其他行為。

伯科威茨對挫折一攻擊假說進行了修正並提出了認知一新聯結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強調挫折性事件引起的負性情緒 可能自動引發各種與逃避(害怕)或攻擊(憤怒)的傾向相聯繫的情感、思想和記憶,即挫折一憤怒一攻擊。

其中,侵犯線索理論是由伯科威茨在挫折攻擊擴展理論中提出的:侵犯性的線索也會引發侵犯行為。情境中與侵犯相關的一些線索,如刀、槍、棍等器械往往會成為侵犯行為產生的起因,這種現象稱為武器效應(weapon effect)。武器在視野中的出現就是這樣一種攻擊和侵犯的線索,尤其當它被看作一種暴力工具而非消遣品時。在伯科威茨的實驗中,剛玩過玩具槍的小朋友更願意推倒另一個小朋友堆起的積木。在他的另一個實驗中,相比附近只有羽毛球球拍的情況,當附近有手槍(被試以為這是上一個實驗遺留下來的)時,憤怒的被試對給他們造成痛苦的人施加了更為強烈的電流刺激。據此,伯科威茨推論:在美國擁有槍支的家庭中,用家藏的手槍殺死家庭成員的可能性遠高于殺死入侵者。

除了刀、槍等明顯的侵犯性線索,一些有侵犯性色彩的詞語,如懲罰、刺痛也可以成為侵犯線索;與死亡、邪惡等相聯繫的黑色也是引發侵犯的線索。例如,弗蘭克等人就發現,在職業棒球和橄欖球比賽中,穿黑色服裝的一方受到的懲罰經常比淺色的一方多。實驗研究也證明,穿黑色衣服的賽馬選手也表現出更高的侵犯性。卡爾遜(M.Carlson)等人對23項研究所做的元分析發現,與侵犯有關的線索不僅可以引發侵犯,並且能夠使已經憤怒的人的侵犯性加強。

茲爾曼(Dolf Zillmann)提出了興奮遷移理論(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對個體身體和心理具有重大意義的刺激性情境會引起情緒反應,這種生理喚醒一旦產生,要隨著時間的推移才會逐漸消退。例如,某人白天在職場中受到打擊,產生了憤怒或委屈情緒,可能晚上回到家中這種情緒並沒有消失。而如果在家中又發生了令他生氣的事件,此人就會產生過度反應。這種情形即之前所殘留的消極情緒喚醒又合併了在家裡產生的憤怒,導致激情狀態下的攻擊行為。

暴力抑制機制模型

為了更好地解釋特定類型暴力行為的生理機制,布萊爾(R.J.R.Blair)提出了暴力抑制機制模型(Violence Inhibition Mechanism,VIM), 認為個體存在著一個由恐懼或者悲傷表情所激活的暴力抑制系統。當個體看到恐懼或者悲傷的表情時,就會激活該暴力抑制系統,進而使自主神經活動、威脅一反應系統激活增加而制止暴力行為的發生。其中,精神病態者由於杏仁核受損,無法激發其暴力抑制機制系統,無法識別恐懼和悲傷的情緒,因而沒有正常人那樣對情緒性資訊的認知加工偏向。對精神病態者來說,當情緒性刺激特別是悲傷、恐懼刺激作為干擾刺激出現時,對其產生的干擾效果相對較小,因而,精神病態者表現出更多的主動性暴力。

學者格雷(Gray)以兩種激活系統的人格模型來解釋兩類暴力犯罪的機制:

行為激活系統(BAS)。獎賞性驅動,對獎勵敏感,對懲罰的感受性低。

行為抑制系統(BIS)。懲罰性抑制,對懲罰的關注而產生對不當行為的抑制,但如果抑制機制有缺陷,就會導致抑制減弱,不能及時地遏製做壞事。

反應性暴力中,行為激活系統過度激活—追求獎勵、物質或精神誘惑,如名譽地位之類的仇恨犯罪,以尋求心理補償。

而對掠奪性暴力而言:

·正常人看到恐懼或悲傷時就會自動通過自主神經系統激活行為抑制系統,而他們不會恐懼或悲傷。在神經機制中,邊緣系統的杏仁核受損,則無恐懼感(或低恐懼感)、無良心體驗,對他人沒有痛苦同感。如果其功能減弱就沒有恐懼與痛苦的體現,自己無恐懼感,對他人也沒有痛苦同感。

·在意識層面上,犯罪人往往存在額眶部缺陷,導致道德感低。這涉及個體的大腦皮層與皮層下(邊緣系統)兩部分的神經功能:

腹背側前額葉皮層(DMPFC):分析判斷的功能中心,其功能活性較高;腹內側前額葉皮層(VMPFC):認知控制中心,解決「需要不需要?」「能不能做?」的問題,與分析判斷功能中心協同發揮作用,其功能活性較高;

但是,其眶額葉皮層(OFC)作為道德情感的功能中心,其功能活性較低;

邊緣系統功能:是動物本能中心,其功能活性較高,表現為貪念、性佔有慾望強烈,嫉妒感與仇恨感突出。

另外,掠奪性犯罪人,其邊緣系統中的紋狀體比普通人的要大10%(杏仁核指向貪婪的功能,對獎勵的過度追求傾向),而其神經抑制系統存在缺陷(衝動抑制時反應太慢)。

例如,1999年美國科羅拉多州傑佛遜郡科倫拜因中學的埃里克·哈里斯(Eric Harris)和迪倫·克萊伯德(Dylan Klebold)實施的 校園槍擊案、2007年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事件就是屬於反應性暴力犯罪。而上文中的楊某殺人案則是典型的由反社會人格激發的掠奪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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