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與「法制」有何不同

「法家」與「法制」有何不同

法家是春秋戰國時期影響深重的一個學派,法家的政治主張中,提倡依法治國。在講究法治社會的今天,就有很多人認為「法家」就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法制」,將二者混為一談。不少講述法家的文章中,也將二者放在一起進行比較,加深了人們對於「法家」就是「法制」的誤會。

其實,法家的核心政治思想雖然是依法治國,但法家所講述的「法與國」同現代意義上的「法和國」的含義是不同的。法家與法制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兩者都是在強調依法治國,可出發點不同。

法家之「法」雖然指依法治國,但法家的核心政治思想中,還有「術」和「勢」,在法家的政治思想中,還是講求「人治」,「法」也局限為統治者的統治方法。馮友蘭先生也論述過這一問題,他說:「因此,如果對「法家」望文生義,以為法家便是主張法學,這便錯了。法家的主張,用現代語言來說,乃是一套組織領導的理論和方法。法家之法實施的結果,是產生一個專制獨裁的國家。」

而現在我們所講的依法治國,是「法制」,是與人治相對的。法治之法實施的效果是誕生一個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

其二,兩者雖然都是在講述法治,但達到的目的不同。

法家之「法」,核心的目的主要還是圍繞治國平天下,是用於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在法家的思想中看來,法是用於維護國家的武器,國家遠高于個人,而國家屬於君主。在這種價值觀的誘導下,法家之法維護的是君主的個人利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以保護高居于個人頭頂的國家、君主為目的。因為法家的法,主要保護國家利益,所以法家之法以公法為主,法律的制定主要是用以解決政府如何順利地對下級政權機關、社會和民眾實施管理,稱之為政令更加準確。

而我們現在所講的法制之「法」制定的核心,是為了給社會成員提供一套維護正當權益的機制之外。

其三,雖然都制定了法律,但兩者的來源和產生程式都不相同。

法家之「法」來源自人為構建,是由統治集團制定,然後交由民眾來遵守,是統治者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當統治者的意志通過立法程式轉化為法律之時,代表的是有限階層的利益,這與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而法制之法是非建構性的,法律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而且這種進化的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因此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過程的結果。

其四,兩者都有成文法律,但牠們保護的對象和約束的對象不同。

前面講到,法家之法是由統治階級制定的,由被統治階級來執行,是用來穩固統治者權力地位和約束民眾的。《史記》有謂:「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法家所說的法,作為君主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無一例外地認為給予最高統治者以毫無限制的治權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因此法家之法絕對沒有約束君權的內容,單方面維護統治者的利益,而不維護被統治者利益。被統治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必定經常輕慢和違反法家制定出的法律,統治者想要「法」得以實施,就必須依靠強大的武力。於是法家之法造就了兩千多年來的極權國家。

法制之法,是被發現而並非被制定,它闡述的是社會成員之間劃定行為邊界,讓利益衝突在公序良俗的框架內得到解決,這些內容在被制定成法律之前,已經在社會成員之間發揮著作用,制定成法律之後,也很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可,每個公民都會自覺地維護法律,法律在履行過程中雖然也會用到武力,但會被嚴格約束和限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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